关于评选上海市政务公开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政务公开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引导社会公众有序参与政府治理,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与监督权的重要制度安排。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全市政务公开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取得了一系列丰硕成果,涌现出一批先进典型。为更好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办公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组织开展上海市政务公开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市政府办公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成立上海市政务公开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称“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办,负责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
二、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2018年以来,在政务公开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取得优异成绩、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
1.先进集体:从事或参与政务公开工作的各区级部门、各街镇、各市级部门所属机构等。
2.先进个人:各区及部门、各街镇、各市级部门所属机构中从事政务公开工作的相关人员。
(二)表彰名额
按照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复要求,评选上海市政务公开先进集体30个、先进个人30名。
推荐名额按照表彰名额的120%确定,共计推荐36个集体和36名个人,经领导小组审核后差额确定表彰名单。推荐名额根据各单位近年政务公开考核成绩和承担重点工作任务等情况分配至相关单位。
三、评选条件
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各项部署,组织工作有力、工作安排有序、人员保障到位,政务公开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2.坚持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助监督、以公开强监管,全面落实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要求,扎实推进基础信息和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3.坚持公开便民,紧紧围绕企业群众的实际需求,持续优化信息获取、政策推送、政策解读、政策咨询与回应、政民互动等工作,不断提升企业群众的感受度和满意度。
4.坚持开拓创新,积极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政务公开新举措、新模式、新经验,勇于承接并出色完成国家和本市政务公开各项试点工作。
5.在政务公开工作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政治品德过硬,业务能力突出,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使命感,属于本岗位、本专业领域业务骨干。
2.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工作中能够深入贯彻群众观念和用户导向,服务企业群众方面有突出表现。
3.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善于运用创新思维和方式解决实际问题,提升工作成效。
4.在政务公开工作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四、评选程序
(一)组织推荐
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民主推荐、好中选优。各区、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对照评选条件,在广泛组织动员、充分酝酿讨论、集体研究决定的基础上,按照分配名额择优推荐。拟推荐对象需由推荐单位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意见,并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征求、公示结果均无异议的,按照规定要求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相关材料。
(二)开展评审
1.初审。被推荐的先进集体集中进行工作展示汇报(每家单位时间不超过5分钟,汇报人数1人),由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评审专家现场打分;被推荐的先进个人每人提交1份工作履历表,并准备2分钟展示个人工作成绩的短视频,由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评审专家集中打分。
参评先进集体以现场得分的70%,加计本集体所属单位近五年政务公开考核平均分的30%作为初审最终得分,根据得分高低,差额确定先进集体初选名单;参评先进个人直接根据集中打分成绩,差额确定初选名单。
2.复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初选名单报领导小组复审,确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拟表彰名单。
3.公示与表彰。拟表彰名单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政府办公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作出表彰决定。
五、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分别授予“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先进集体”和“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证书,并向先进个人发放一次性奖金。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自下而上推荐,层层把关、逐级审核,充分发扬民主,接受群众监督,切实推选出成绩突出、公认度高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二)突出工作实绩。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为衡量标准,把推荐过程作为发掘先进、树立先进、学习先进的过程,发挥典型引领作用。
(三)坚持面向一线。按照向基层倾斜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基层单位和个人。副局级(或相当于副局级)以上单位和个人,以及乡镇以上政府不参加评选;处级单位和个人比例,结合名额分配情况,严格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四)严肃推荐纪律。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严肃推荐纪律,杜绝暗箱操作,认真处理群众举报。对未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推荐对象的评选资格,并取消相应名额,不得递补或重报;对已受表彰个人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经查实后按照程序撤销其所获表彰奖励,并收回证书、奖金。
七、材料报送要求
各区、各相关单位应按照要求填写《上海市政务公开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上海市政务公开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上海市政务公开先进集体推荐对象汇总表》《上海市政务公开先进个人推荐对象汇总表》《征求意见表》并按流程经相关单位审核后加盖公章。
《上海市政务公开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上海市政务公开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中主要事迹部分,要着重围绕工作实绩、工作亮点、创新成果等方面,重点突出、内容详实、表述准确,篇幅控制在2000字以内。相关表格于2023年8月3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邮件附件请注明推荐单位+“推荐”)。
各区、各相关单位应在9月1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参评集体汇报展示的PPT和参评个人工作履历表、2分钟短视频(邮件附件请注明推荐集体名称/个人姓名+“评审”)。
附件表格电子版请至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平台下载。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