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上海市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22

各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

  2019年以来,本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为遵循,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全面深入持久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为推进新时代上海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做出了贡献,并涌现出了一批先进典型。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激励各族干部群众奋发向上、开拓进取,根据党的二十大、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海市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市民族宗教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决定在本市联合开展上海市民族团结进步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2019年以来,我市在上海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1、先进集体:从事或参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集体。

  2、先进个人:积极投身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并勇于担当、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

  二、组织领导

  市民族宗教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成立上海市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族宗教局民族一处,负责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

  三、表彰名额及分配

  1、表彰名额。上海市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50个,先进个人100个。

  2、推荐名额。推荐名额按照表彰名额的120%确定。上海市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推荐名额为60个,先进个人推荐名额为120个。(详见附件1)

  四、评选条件

  (一)上海市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全面准确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深入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民族工作有关文件规定,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积极主动开展民族工作,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勇于创新,求真务实,勤政廉洁,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重视干部队伍建设,干部职工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业务素养和工作作风,在推进新时代上海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在做好铸牢中华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

  2、在全面开展“家在上海”主题实践活动,构建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

  3、在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各民族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共同奋斗作出突出贡献。

  4、在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培养民族工作干部和人才,开展民族文化、教育、体育等社会事业,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5、在基层社区参与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中各项成绩突出(主要是在工作体制机制健全、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推进各族群众服务体系建设、实现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八进”、构筑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促进社区各族群众间交往交流交融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6、在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反对分裂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7、在重大社会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过程中,团结引领各族群众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8、在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

  (二)上海市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积极主动开展民族工作,政治坚定,勤政务实,敢于担当,热爱工作,爱岗敬业,清正廉洁,事业心和责任感强,恪尽职守,脚踏实地,任劳任怨,在推进新时代上海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积极改革创新、勇于开拓进取,认真研究思考新时期新形势党的民族工作,在工作实践和理论上有创新、有突破,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2、在全面开展“家在上海”主题实践活动,构建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3、在切实维护少数民族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为各族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在本系统、本地区有较大影响,得到人民群众高度认可。

  4、在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培养民族工作干部和人才,开展民族文化、教育、体育等社会事业,参与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5、德才兼备、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面对复杂情况和问题,意志坚定,敢于担当,善于处理复杂疑难问题,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表现突出。

  6、在重大社会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过程中,团结引领各族群众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7、连续从事民族工作5年以上,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贡献。

  近5年内有违法违纪的个人和集体不得参加评选。

  五、评选程序和工作要求

  (一)坚持民主推荐,确保程序公平。推荐评选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履行民主推荐程序。由所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提名,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各推荐单位择优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中,各区推荐对象由区民族宗教办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盖章后上报。

  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对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由推荐单位征求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审计等部门意见;对所有集体和人员,由主办单位统一征求公安部门意见。推荐名单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领导小组审定后,形成拟表彰名单,在“上海民族和宗教网”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印发表彰决定。

  (二)严格评选标准,突出工作成绩。严把政治关、条件关、事迹关,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等作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不仅要有突出事迹,而且要具有一定的先进性、时代性和代表性。

  (三)把握评选导向,注重基层一线。评选重点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向长期在环境艰苦、条件困难、矛盾突出、工作量大的基层一线单位和个人倾斜。一般不评选副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局级以上单位和干部、乡镇党委和政府。处级干部比例严格控制在先进个人总数的20%以内,集体参照执行。推荐人选应全面考虑民族成分的代表性,其中妇女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四)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并取消该单位参加下一届推荐评选的资格。对在推荐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材料报送安排

  按要求填写《上海市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审批表》、《上海市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审批表》、《上海市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推荐对象汇总表》、《上海市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推荐对象汇总表》、《上海市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征求意见表》、《上海市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征求意见表》、《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审批表、汇总表经推荐单位审核后加盖公章。先进事迹材料要反映工作实绩,重点突出,内容详实,表述准确。《审批表》统一使用A4纸打印(同时报送电子版)一式三份。先进个人须同时附本人近期2寸半身彩照3张,于2023年11月30日前一并报送市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逾期视作自动放弃。

  为确保评审工作的有序开展,请各相关单位将负责此次评选工作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于2023年10月10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表彰方式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由市民族宗教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表彰决定,对受表彰的集体授予“上海市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证书;对受表彰的个人授予“上海市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证书。

  特此通知。

  通讯地址:世博村路300号7号楼1601室(邮编:200125)

  联系人:龙劲松 电话:23111976,18918881090

  传真电话:021-50725208

  公务网邮箱:yhh@sh.cp(推荐材料报送)

  微信号: ljs18918881090(工作联系)

  附件:1.上海市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表彰推荐名额分配表

  2.上海市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审批表

  3.上海市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审批表

  4.上海市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推荐对象汇总表

  5.上海市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推荐对象汇总表

  6.上海市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征求意见表

  7.上海市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征求意见表

  8.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附件详见纸质材料)

  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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