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上海市卫生健康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8-25

各区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委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上海市卫生健康系统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本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广大卫生健康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十二届上海市委七次全会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在持续推进全市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等诸多方面涌现出许多先进典型。今年恰逢援摩洛哥中国医疗队派遣50周年,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决定联合开展上海市卫生健康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联合成立上海市卫生健康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负责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干部人事处,负责评选表彰具体工作。

  二、评选范围

  (一)先进集体评选范围

  本市卫生健康系统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含科室、班组等,驻沪部队医院不纳入评选范围),2013年至2024年间完成援摩医疗工作的集体(含医疗总队、分队、医疗队组派单位的相关部门、援摩工作管理单位的相关部门)。

  (二)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

  本市卫生健康系统从事卫生健康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的在职工作人员(驻沪部队医院不纳入评选范围),2013年至2024年间完成援摩医疗工作的医疗队员(含医疗队临床人员、管理人员、辅助人员)。

  推荐集体和个人原则上不能集中在同一单位。曾获得市级工作部门及以上表彰的人员,除有新的重大贡献外,一般不再推荐。

  三、表彰名额

  (一)表彰名额

  先进集体60个、先进工作者120名(其中,10个先进集体、20名先进工作者用于援摩洛哥医疗工作表彰)。

  (二)推荐名额

  按照表彰名额120%的差额进行推荐,具体推荐名额分配见附件1。

  四、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卫生健康改革发展的相关决策部署;全面加强党的建设,牢牢把握卫生健康工作政治属性,自觉把卫生健康工作置于党的全面领导之下,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卫生健康工作方针。全面加强依法行政,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工作制度健全,在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方面起到典型示范作用。领导班子信念坚定,团结有力,单位职工整体素质好,专业水平高,战斗力强;近5年来本单位及领导班子成员未受过行政处罚,未发生违法违纪问题,未发生违反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等行风工作要求的问题,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在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推荐对象:

  1.在满足群众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提高服务品质方面有突出成绩。

  2.在做实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推动分级诊疗体系建设,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机制改革等方面有新思路、新做法,形成典型经验。

  3.在服务国家和区域发展,推动长三角卫生健康协同发展,推动五个新城医疗卫生服务发展方面有突出贡献。

  4.在推进中医传承创新,打造中医药发展高地方面有突出贡献。

  5.在加强重大疾病防控,加强重点传染病防控、重大慢性病健康管理,提升生物安全防控水平和能力,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卫生应急处置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6.在大力推进健康促进,积极引导规范健康教育,加强健康科普工作方面成效明显。

  7.在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强化医药卫生人才引育,打造上海医学科技创新方面有突出成就。

  8.不断提升监督执法能力,创新开展监督执法工作,在督促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落实中发挥重要作用。

  9.建立生育支持政策体系,保障母婴安全和妇女儿童健康,促进人口家庭发展成效明显。

  10.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推动满足老年人健康服务需求,增强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取得实效。

  11.圆满完成援摩医疗任务,成绩突出,受到援建当地肯定或积极承担医疗队派遣任务,为医疗队提供坚强保障,解决队员的后顾之忧。

  12.对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作出其他突出贡献。

  (二)先进工作者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品德高尚,乐于奉献,带头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在推进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成绩。近5年来个人未受过行政处罚,未发生违法违纪问题,未发生违反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等行风工作要求的问题,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在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推荐对象:

  1.积极投身医疗卫生健康服务尤其是一线临床工作,取得卓越成绩或作出突出贡献。

  2.扎根基层,长期为基层群众提供卫生健康服务,得到群众公认。

  3.深入开展应急体系建设研究,勇于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应对中表现出色。

  4.积极参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有较强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在机制创新、制度创新等方面有突出成绩。

  5.长期从事中医药医疗服务等相关工作,成绩突出,为推动中医药事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6.长期从事疾病防控工作,尤其是在重点传染病防控及救治、免疫规划以及心理健康和精神障碍防治、慢性病综合防治等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或在食品营养安全、公共卫生专项领域有显著成绩。

  7.长期从事健康促进、爱国卫生、健康教育、健康科普等工作,为提升居民健康素养、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等作出重要贡献。

  8.长期从事生物安全相关工作,在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保护与利用以及生物安全体系建设等领域作出重要贡献。

  9.长期从事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工作,业务过硬,公平公正执法,作出显著成绩。

  10.圆满完成援摩医疗工作,成绩显著,充分彰显中国医疗队精神。

  11.在卫生健康工作方面作出其他突出贡献。

  五、评选程序

  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具体评选程序如下:

  (一)推荐。严格履行民主推荐程序,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按照评选条件择优推荐,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提名,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公示无异议后,各推荐单位对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主要事迹以及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等进行审核,出具推荐报告,择优报送市卫生健康委。其中,各区卫生健康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对各区所属单位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后报送;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等有关单位对所属单位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后报送;市卫生健康委对所属单位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后报送;市社会医疗机构协会对社会办医机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后报送。

  (二)初审。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提出建议名单后反馈推荐单位。对所有推荐对象,由市卫生健康委统一征求市公安部门意见。其中,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须按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意见;对企业及其负责人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对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增加征求统战、社会工作部门和工商联等意见。各推荐单位在本系统、本地区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向市卫生健康委报送正式推荐对象。

  (三)复审和公示。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复审,形成拟表彰对象名单,根据需要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在市卫生健康委官网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表彰对象名单。

  (四)决定。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表彰决定。

  六、工作要求

  (一)把握评选导向,面向基层一线

  推荐评选工作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重点向基层单位和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的集体和个人倾斜。副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局级以上单位和干部、乡镇以上党委或者政府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先进个人总数的20%以内,集体参照执行。在事业单位担任处级领导职务,具有高级职称且继续从事一线专业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可按专业技术人员参评。在事迹同等过硬的前提下,统筹考虑不同专业领域的代表性,以保证表彰奖励的覆盖面。

  (二)严格评选标准,突出工作实绩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凡政治上不合格的一律不予推荐。突出实绩导向,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作为主要衡量标准,好中选优。坚持“谁推荐、谁负责”,切实发挥各级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严把政治关、品行关、事迹关、廉洁关。各推荐单位要对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切实负起责任,坚决杜绝带“病”推荐。

  (三)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

  各推荐单位要确保评选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公平参选,杜绝暗箱操作。对在评选表彰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其推荐评选资格。对于已授予称号的表彰对象,如发生违纪违法行为,将按规定撤销其所获称号,并收回证书。

  (四)做好宣传引导,发挥激励作用

  切实发挥表彰奖励工作精神引领、典型示范作用,坚持挖掘先进典型与宣扬先进事迹并重,统筹做好推荐评选、典型宣传工作,展现良好形象,激励引导广大干部职工学习模范、争当模范,为聚焦“五个中心”建设、加快建成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作出更大贡献。

  七、材料报送安排

  请各推荐单位根据评选程序将推荐材料报市卫生健康委。邮寄至市卫生健康委干部人事处,电子版反馈至市卫生健康系统内部邮件平台。推荐材料包括:《上海市卫生健康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2)、《上海市卫生健康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附件3)、《上海市卫生健康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4)、《上海市卫生健康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5)、《征求意见表》(附件6)及推荐工作报告(内容为推荐过程、对拟推荐对象进行审核、集体研究、公示等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主要事迹材料以第三人称表述,要求文字通顺、事迹突出,用典型事例说话,字数500字左右。纸质材料用A4纸打印,一式3份。表格电子版可在市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https://wsjkw.sh.gov.cn/)。要严格按照填表说明填写相关表格,不得随意改变格式。

  八、奖励办法

  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评选出的集体授予“上海市卫生健康系统先进集体”称号,颁发证书;对评选出的个人授予“上海市卫生健康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颁发证书。

  联系人:市卫生健康委干部人事处 林懿婷 王伟嵩

  电话:23117766 23117998

  通信地址:世博村路300号4号楼

  邮政编码:200125

  附件:1.推荐名额分配表

  2.上海市卫生健康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3.上海市卫生健康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

  4.上海市卫生健康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对象汇总表

  5.上海市卫生健康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汇总表

  6.征求意见表

  (附件详见纸质材料)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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