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上海市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的通知
各区档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本市档案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奋力谱写上海档案事业新篇章,为档案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涌现出一批先进典型。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职工开拓进取、奋发有为、再立新功,市档案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决定,组织开展上海市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
(一)评选范围
1、上海市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各区档案局、各类档案馆及各级档案部门(包括中央在沪机构)、市档案局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成立满5年以上。
2、上海市档案系统先进个人:上述单位连续从事档案工作满5年的在职干部职工。
推荐集体和个人原则上不能集中在同一单位。曾获得市级工作部门及以上表彰的人员,除有新的重大贡献外,一般不再推荐。
(二)表彰名额
上海市档案系统先进集体40个;上海市档案系统先进个人80名。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档案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党和国家、本市关于档案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领导班子信念坚定、廉洁奉公、作风优良、团结有力,干部队伍勤政务实、清正廉洁、作风扎实、和谐进取。近5年来本单位和推荐对象未受过行政处罚,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领导班子成员未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完善档案工作机制体制,创新档案管理手段,提升档案服务能力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管理水平在全市档案系统中处于领先地位;
2.档案部门工作人员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作风民主,坚持改革,勇于创新,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生活,勤政廉政;
3.自主创新和持续发展能力强,能及时研究档案工作改革和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创档案工作新局面,并取得显著成绩;
4.重视队伍建设,努力加强档案人才能力建设,干部职工队伍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优良的工作作风,有过硬的业务本领和较强的创新能力;
5.积极参加本市档案重点工作、重大活动,作出积极贡献,取得突出成绩;
6.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档案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党和国家、本市关于档案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党忠诚,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清正廉洁,敢于担当,在干部职工中有较高声誉,近5年来无违法违纪问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热爱档案事业,工作成效突出,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恪尽职守,求实奉献,发挥骨干作用明显,在本职岗位上取得显著成绩;
2.能力突出,勇于创新,钻研能力强,在档案工作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积极开展技术攻关,能及时研究解决本岗位的新困难新问题;
3.长期坚守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的地方,牢记宗旨,任劳任怨
三、评选程序
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具体评选程序如下:
(一)推荐。严格履行民主推荐程序,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按照评选条件择优推荐,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提名,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公示无异议后,各推荐单位对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主要事迹以及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等进行审核,择优报送市档案局。其中,各区推荐对象由区档案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审核后报送;市级机关及下属单位推荐对象由市级机关审核后报送;市属国有企业推荐对象由上级主管机关审核后报送;市属事业单位推荐对象由直属上级单位审核后报送;部属高校档案馆和事业单位推荐对象由本校审核后报送;中央在沪机构推荐对象由总部审核后报送;民营企业推荐对象由市工商联审核后报送;人民团体及下属单位推荐对象由人民团体审核后报送;社会组织推荐对象由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送。
(二)初审。市档案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提出建议名单后反馈推荐单位。各推荐单位采取适当方式对推荐对象进行考察。对所有推荐对象,由市档案局统一征求市公安部门意见。其中,对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还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审计等部门意见;对企业及其负责人还应当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意见,对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增加征求统战、社会工作部门和工商联等意见;对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还应当征求纪检监察机关、社会工作、民政等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意见。各推荐单位在本系统、本地区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向市档案局报送正式推荐对象。
(三)复审和公示。市档案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复审,形成拟表彰对象名单,根据需要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在上海档案信息网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表彰对象名单。
(四)决定。市档案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表彰决定。
四、工作要求
(一)把握评选导向,面向基层一线
推荐评选工作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重点向基层单位和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的集体和个人倾斜。副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局级以上单位和干部、乡镇以上党委或者政府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比例不超过先进个人总数的20%,集体参照执行。在事业单位担任处级领导职务,具有高级职称且继续从事科研教学一线工作、作出突出贡献者可按科研人员参评。在事迹同等过硬的前提下,统筹考虑不同行业领域的代表性,以保证表彰奖励的覆盖面。
(二)严格评选标准,突出工作实绩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凡政治上不合格的一律不予推荐。突出实绩导向,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作为主要衡量标准,好中选优。坚持“谁推荐、谁负责”,切实发挥各级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严把政治关、品行关、事迹关、廉洁关。各推荐单位要对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切实负起责任,坚决杜绝带“病”推荐。
(三)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
各推荐单位要确保评选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公平参选,杜绝暗箱操作。对在评选表彰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其推荐评选资格。对于已授予称号的表彰对象,如发生违纪违法行为,将按规定撤销其所获称号,并收回奖牌、证书等。
(四)做好宣传引导,发挥激励作用
切实发挥表彰奖励工作精神引领、典型示范作用,坚持挖掘先进典型与宣扬先进事迹并重,统筹做好推荐评选、典型宣传工作,展现良好形象,激励引导广大干部职工学习模范、争当模范,为聚焦“五个中心”建设、加快建成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作出更大贡献。
五、材料报送安排
请各推荐单位按时将推荐材料报送市档案局业务指导处。2025年10月24日前报送初审推荐材料,包括:初审推荐工作报告(内容为推荐过程、对拟推荐对象进行审核、集体研究、公示等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上海市档案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1)、《上海市档案系统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附件2)。
2025年11月24日前报送正式推荐材料,包括:正式推荐工作报告(内容为推荐工作组织情况、推荐过程、推荐对象征求意见情况、在本系统或本地区公示情况、推荐意见等内容)和相关征求意见表(附件3)。
主要事迹材料以第三人称表述,要求文字通顺、事迹突出,用典型事例说话,字数500字左右。纸质材料用A4纸打印,一式3份。表格电子版可在上海档案信息网(www.archives.sh.cn)下载。要严格按照填表说明填写相关表格,不得随意改变格式。
六、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市档案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评选出的集体授予“上海市档案系统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个人授予“上海市档案系统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证书。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上海市档案局业务指导处田强、吴旭峰
电话:021-62086242,18917709396、18917709391
传真:021-62193001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前程路811号南楼405室
邮箱: daywzd@126.com
附件:
1.上海市档案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2.上海市档案系统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
3.征求意见表
(附件详见纸质材料)
上海市档案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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