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上海市检察机关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的通知
市检察院及各分院、各区检察院、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近年来,在市委、最高检的正确领导下,全市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围绕“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中心任务,聚焦“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推进“争一流、走在前、排头兵”取得新进展、迈上新台阶,涌现出一大批敢于担当、积极进取、奋勇争先的先进典型。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振奋精神,进一步激励引领全市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求真务实、担当实干,市检察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决定,组织开展上海市检察机关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
(一)评选范围
2023年以来,在本市检察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取得优异成绩、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
1.上海市检察机关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市各基层检察院、各级检察院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办案团队。
2.上海市检察机关先进个人评选范围:全市检察机关中工作5年及以上的人员。(截至2026年6月30日)
推荐集体参评的,不再推荐集体中的个人参评。近五年曾获得市级工作部门及以上表彰的人员,除有新的重大贡献外,一般不再推荐。
(二)表彰名额和推荐名额
1.表彰名额:先进集体8个;先进个人42名。
副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局级以上单位和干部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先进个人总数的20%以内,集体参照执行。
2.推荐名额:各检察院可推荐1个候选集体,并按照一定比例推荐候选个人(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见附件1)。
二、评选条件
(一)上海市检察机关先进集体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胸怀国之大者、城之要者,模范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依法履行新时代“四大检察”法律监督职能,推动各项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成绩突出。注重队伍建设,班子和队伍团结协作、作风过硬,凝聚力、战斗力强。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遵守宪法法律和党纪检规,纪律严明、风清气正,受到人民群众高度评价。近五年以来,集体及其工作人员无失、泄密,失、渎职和违纪违法问题,未发生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等情形,未受过纪律处理或处分。
(二)上海市检察机关先进个人
热爱祖国,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带头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对党绝对忠诚。带头弘扬新时代检察精神,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在各项检察工作一线埋头苦干、成绩突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事)件”,办理的案(事)件达到了案结事了人和,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急难险重时刻敢于斗争、奋力拼搏,做出突出贡献。牢记宗旨,紧密结合司法办案,热忱帮助群众解决急难愁盼问题。工作一贯表现优秀、成绩突出。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党纪检规,严格执行“三个规定”,严于律已、清正廉洁。近五年以来,无失、泄密,失、渎职和违纪违法问题,未受过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或诫勉。
三、评选程序
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具体评选程序如下:
(一)推荐
各检察院根据评选条件,严格履行民主推荐程序,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审计等部门意见,经本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提出推荐意见,在所在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公示无异议后,经本院党组同意后,将推荐对象报送市检察院。其中,各区推荐对象由各区检察院、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审核后报送,审核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主要事迹以及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等。
(二)初审
市检察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征求市检察院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经研究提出建议对象后,反馈至各检察院。各检察院采取适当方式对本院推荐对象进行考察,并将考察结果反馈至市检察院。对所有推荐对象,由市检察院统一征求市公安部门意见。各检察院作为推荐单位在本院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向市检察院报送正式推荐对象。
(三)复审和公示
市检察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复审,形成拟表彰对象名单,根据需要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在全市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表彰对象名单。
(四)决定
市检察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表彰决定。
四、工作要求
(一)把握评选导向,面向基层一线
推荐评选工作要注重基层和工作一线,统筹考虑检察院各类集体、人员的代表性。
(二)严格评选标准,突出工作实绩
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凡政治上不合格的一律不予推荐。突出实绩导向,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作为主要衡量标准,好中选优。坚持“谁推荐、谁负责”,切实发挥各检察院党组的领导和把关作用,严把政治关、品行关、事迹关、廉洁关。各检察院要对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切实负起责任,坚决杜绝带“病”推荐。
(三)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
各检察院要确保评选范围内的集体和个人公平参选,杜绝暗箱操作。对在评选表彰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其推荐评选资格。表彰奖励获得者具有“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因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纪律处分”“受到撤职、开除政务处分或者处分”等情形的,由推荐单位提出撤销建议,主办单位决定撤销荣誉。
(四)做好宣传引导,发挥激励作用
切实发挥表彰奖励工作精神引领、典型示范作用,坚持挖掘先进典型与宣扬先进事迹并重,统筹做好推荐评选、典型宣传工作,展现良好形象,激励引导广大检察干警学习先进、争当先进,为聚焦“五个中心”建设、加快建成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作出更大贡献。
五、材料报送安排
请各检察院于2026年8月14日前报送初审推荐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WORD及PDF扫描件),包括:初审推荐工作报告(盖院章,内容为推荐过程、对拟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征求意见、集体研究、公示等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上海市检察机关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2)、上海市检察机关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附件3)、上海市检察机关先进集体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4)、上海市检察机关先进个人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5)、上海市检察机关先进集体征求意见表(附件6)、上海市检察机关先进个人征求意见表(附件7)。
在收到初审反馈的建议对象名单后,于2026年9月25日前报送正式推荐材料,包括:正式推荐工作报告(盖院章,内容为推荐工作组织情况、推荐过程、公示情况、推荐意见等内容)。
主要事迹材料以第三人称表述,要求文字通顺、事迹突出,用典型事例说话,字数500字左右。各检察院应严把事迹关,2023年以前的工作业绩不作为事迹内容。纸质材料用A4纸打印,一式3份。要严格按照填表说明填写相关表格,不得随意改变格式。
六、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市检察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评选出的集体授予“上海市检察机关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上海市检察机关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证书。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吴涤非,24079131。
(附件详见纸质材料)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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