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我局对有效期将届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评估。经评估,下列行政规范性文件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下述规定日期。文件中有关内容如现行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延长有效期 |
1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的通知 |
沪人社规〔2018〕 20号 |
有效期至2025年 12月31日 |
2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
沪人社福发〔2015〕 34号 |
有效期至2022年 7月30日 |
3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应急管理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沪人社规〔2018〕 46号 |
有效期至2022年 12月31日 |
4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等问题的通知 |
沪人社福发〔2016〕 3号 |
有效期至2025年 12月31日 |
5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
沪人社福发〔2016〕 4号 |
有效期至2025年 12月31日 |
6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实施银行划拨的通知 |
沪人社基发〔2014〕 41号 |
有效期至2021年 12月31日 |
7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发挥欠薪保障金垫付效能的处理意见 |
沪人社关发〔2012〕 4号 |
有效期至2024年 12月31日 |
8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的通知 |
沪人社监发〔2015〕 24号 |
有效期至2024年 12月31日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5月19日
相关稿件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