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长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沪人社规〔2022〕24号
发布时间:2022-06-30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我局对有效期将届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评估。经评估,下列行政规范性文件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下述规定日期。文件中有关内容如现行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文件有效期 |
1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特殊援助工作的补充意见 |
沪人社就发(2011)13号 |
延长至2027年 12月31日 |
2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 |
沪人社规(2017)29号 |
延长至2027年 8月15日 |
3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文物博物等五个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标准的通知 |
沪人社规〔2017〕30号 |
延长至2027年 9月30日 |
4 |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三支一扶”人员和2018年以前选聘大学生村官生活待遇标准的通知 |
沪人社规〔2018〕42号 |
延长至2027年 12月31日 |
5 |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省市职工转移进沪工作的通知 |
沪劳保社发(1999)56号 |
延长至2027年 8月15日 |
6 |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粮食局关于做好本市聘用制干部及其家属户口“农转非”工作的通知 |
沪人(1995) 33号 |
延长至2027年 8月15日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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