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规范农婚知青生活困难补助工作的通知
沪人社规〔2025〕32号
发布时间:2025-12-24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总工会:
为进一步规范农婚知青生活困难补助工作,缓解其晚年生活困难的矛盾,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和条件
文革期间,经组织动员,由本市去外省市农村插队(含先去兵团、农场,在中央〔78〕74号文件下达前转点到外省市农村插队的人员),并与当地农民结婚,现本人户口仍在外地,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原本市城镇知青。
二、申请、审核及发放程序
符合上述条件的农婚知青,可向原户口迁出地所在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生活困难补助申请。
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符合补助条件的农婚知青,自审核通过当月起可享受每月生活困难补助。
生活困难补助由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按季度发放。
三、核查及停发程序
(一)常规核查及停发工作。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季度对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农婚知青进行常规核查。对经核实已死亡、已迁入本市户口或已在户籍地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不再符合补助条件的人员,由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从下一个季度起停发补助。
(二)年度统一核查及停发工作。每年一季度,由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寄送告知单,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材料。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对已死亡、已迁入本市户口或已在户籍地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不再符合补助条件的人员,由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从三季度起停发补助。未按时、按要求提供材料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从三季度起暂停发放补助。
四、经费列支
农婚知青生活困难补助所需经费由知青原户口迁出地的区财政负担。
五、其他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总工会
202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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