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规〔2021〕7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43号),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现就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涉及的5项涉企经营行政许可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
二、全面实施“证照分离”改革举措
(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按照筹设阶段“实行告知承诺”的方式进行改革,申请人承诺具备筹设条件的,采取“申请材料齐仅对材料真实性进行承诺”的实施方式,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是否批准筹设的审批决定。具体实施办法参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推广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设立“证照分离”改革举措的实施意见》(沪人社职〔2020〕481号,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见附件1)。
(二)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按照筹设阶段“实行告知承诺”的方式进行改革,申请人承诺具备筹设条件的,采取“申请材料齐仅对材料真实性进行承诺”的实施方式,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是否批准筹设的审批决定。具体实施办法参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经营性外商投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人社规〔2021〕2号,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见附件2)。
(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进行改革,以“一网通办”为载体,开展网上许可办理,申请人承诺具备法定条件的,采取“申请材料齐仅对材料真实性进行承诺”的实施方式,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具体实施办法参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推广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照分离”改革举措的实施意见》(沪人社力〔2020〕515号,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见附件3)。
(四)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按照“优化审批服务”方式进行改革,以“一网通办”为载体,开展网上许可办理。加快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办。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1.办理层级
区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许可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请材料清单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2)公司章程(筹建中公司需要提交);
(3)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4)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5)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清单;
(6)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办理程序
(1)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或者申请办理注销许可手续的,许可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注销)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申请办理变更许可手续的,许可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3)申请办理延续许可手续的,许可机关应当在30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5.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对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年度经营情况以及发现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劳务派遣单位予以公示。
(五)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发证机构资格审核和注册
按照“优化审批服务”方式进行改革,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承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放的审批权限。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1.办理层级
区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许可条件
(1)申请注册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在国际上具有广泛的影响和流通性,其对应的职业(工种)应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和技能人才评价需求。开展引进工作的中外合作机构应具有相应的技术实力和可靠的资信,其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2)外方证书机构及其驻沪办事机构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国外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和发证活动的,必须与本市职业技能评价机构、行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其它相应法人机构合作,且同一时期内中方合作机构原则上应为一家。
(3)申请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明确的考试项目和考试章程、承办考试的必要条件。
3.申请材料清单
(1)机构资信证明类文件:
外方证书机构合法性证明材料,包括机构登记证书、机构章程、所属国开展认证的政府批准文件(如有)、银行资信证明。
中方合作机构合法性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机构章程、机构介绍、银行资信证明。
(2)申请注册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类文件:
职业标准或考试大纲等;
证书等级规定及各等级证书样本;
各等级考试样卷;
考试方案。
(3)考试组织实施类文件:
考试章程;
考务管理规则;
考点设置标准;
质量保障措施;
场地设备有效证明材料。
(4)其他材料:
《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其发证机构资格审核注册表》;
中外合作机构之间的合作协议书;
考试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上述材料如为外文版的,需同时提交中文译本,且申请人须保证中、外文版本内容一致。
4.办理程序
(1)申请。外方证书机构、中方合作机构向中方合作机构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初审。所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初审决定。初审通过的,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不通过的,书面说明理由。听证、专家评审、实地走访检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3)论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审核论证工作。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自收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上报的真实、合法、有效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技术审核论证。技术审核论证通过的,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技术审核论证不通过的,书面说明理由。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4)决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技术审核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行政审批,下发审核批文。审批通过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同时抄送所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批不通过的,作出不准予许可的决定,同时抄送所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5.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经获批注册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的考试发证活动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进行监督检查和定期核查,委托所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属地监管。对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发证机构的代表机构、中方合作机构采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形式,通过“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信用监管”的方式进行监管检查。对通过投诉举报等渠道反映问题多的机构实施重点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三、在自贸区进一步深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改革举措
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进行改革,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的浦东新区、奉贤区其他区域参照执行。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1.办理层级
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的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2.许可条件
(1)注册资本(实缴制)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3.申请材料清单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2)告知承诺书;
(3)公司章程;
(4)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5)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4.办理程序
行政审批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见附件4)。
5.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经营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加强对其承诺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者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依规处理。
(2)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3)对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满一年但未报告年度经营情况或未开展经营活动的劳务派遣单位定期开展检查。
(4)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黑名单管理,依法向社会公布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对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年度经营情况以及发现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劳务派遣单位予以公示。
附件:
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2.经营性外商投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3.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4.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自贸区)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1月1日
附件1
上海市 (行政审批机关名称)
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筹备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 年〕第 号
申请人:
(自然人)
姓名:
证件类型: 号码:
联系方式:
(法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号码:
联系方式:
行政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机关的告知
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第十二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7〕82号)。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举办者
举办者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或国籍,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能够行使政治权利和民事权利。
举办者为法人的,应未被列入失信单位名单,其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国国籍并在中国境内定居。
举办者为自然人的,应在中国境内定居。
联合办学的,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争议解决办法,联合办学出资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应明确各自计入的出资数额、方式及相应比例等内容。
(二)名称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并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凡冠以“上海市”字样,须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培训管理部门审批。
申请设立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其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四个部分组成。其中,行政区划名称即地域名称;字号不得缺省;业务领域指行业(职业)分类,可以参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或职业分类大典,或统称“职业技术”或“职业技能”;组织形式为培训机构类别,一般为“培训学校”或“培训中心”。
申请设立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其名称应当符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工商总局、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
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筹设申请前,应当根据选择的民办培训学校的属性,至相应的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名称登记或者核准手续。其中,营利性民办培训学校的登记机关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非营利性民办培训学校的登记机关为民政部门。
(三)办学资金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
举办者的办学投入应当履行法定出资验资程序。举办者以货币资产出资的,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举办者以自有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产权、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以及图书资料等财物、知识产权和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作为办学出资的,应由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且符合注册登记部门规定的出资比例要求。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申请筹设民办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
(二)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
(三)承诺书。
四、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 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及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筹设的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一)后续监管
行政审批机关在作出准予筹设的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1个月。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撤销筹设批准。
备查的筹设书面材料包括: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拟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名称、地址、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培养目标、办学形式、内部管理机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
3.举办者曾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包括民办培训学校)的,应当提交民办学校(包括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校园土地使用权证、校舍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以及近两年年度检查的证明文件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民办学校(包括民办培训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4.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5.办学资金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其中,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并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财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以及有效证明文件。
6.《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法律责任
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对被审批人获得筹设批准后的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被审批人有违法行为的,将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的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附件2
上海市 (行政审批机关名称)
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筹备设立经营性外商投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 年〕第 号
申请人:
(法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号码:
联系方式:
行政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机关的告知
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经营性外商投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外资培训机构”)的外国投资方应当具有从事教育培训投资或管理的经验,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教育培训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2.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培训课程、师资和教学设施、设备。
(二)符合《外商投资法》《公司法》等相关规定。
(三)所开设的培训项目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技能类职业(工种)(第三至第六大类中具有明显技能特征、除行政执法类的项目),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新职业中技能类职业(工种)的培训项目,或行政审批机关结合当地产业经济发展方向和培训实际需求,确定的其他技能类培训项目。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拟设立外资培训机构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告知承诺书》。
注:上述材料应当为中文文本。有外文文本的,应当与中文文本的内容一致。
四、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 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及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筹设的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筹备设立期间的要求
外资培训机构取得筹设批准书后,应当按照签署的《告知承诺书》中的要求,开展外资培训机构的筹备设立活动。经批准筹设的,举办者应当自批准筹设之日起3年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3年内未提出正式设立申请的,原筹设批准文件自然废止。外资培训机构在筹备设立期间,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展招生与培训教学活动。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行政审批机关在作出准予筹备设立外资培训机构的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1个月。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撤销准予筹备设立外资培训机构的决定。
行政审批机关对被审批人获得筹备设立批准后的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被审批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时,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的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附件3
上海市 (行政审批机关名称)
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年〕第 号
申请人:
(自然人)
姓名:
证件类型: 号码:
联系方式:
(法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号码:
联系方式:
行政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机关的告知
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八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职业中介活动是指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包括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介绍信息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等。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服务场所(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50平米)、办公设施;
(三)有一定数量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专职工作人员(其中,个人独资企业有1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合伙企业有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公司或非公司企业法人有5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三)工作人员基本情况(劳动合同及单位缴纳社保证明);
(四)注册地房产使用证明;
(五)工作设备情况;
(六)工作规范和章程;
(七)可行性研究报告(仅外资、台港澳资机构提供);
(八)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告知承诺书。
四、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及全部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六、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的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附件4
上海市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
人社派告字〔 〕第 号
申请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住所地址:
经营场所地址:
单位业务联系人
单位业务联系人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单位业务联系人联系方式:
单位业务联系人联系地址:
委托代理人
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代理人联系方式:
审批机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人社部门联系人姓名:
人社部门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主席令第73号);
(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
(三)《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18年第4号);
(四)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43号);
(六)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实施方案》(沪府规〔2021〕7号)。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具备下列条件和标准要求:
(一)注册资本(实缴制)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三、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1份,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为格式文本,可以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和上海市“一网通办”平台免费下载);
(二)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1份,新筹建公司需要提交)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1份,已成立公司需要提交);
(三)公司章程(1份,新筹建公司的公司章程载明的注册资本应当与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实收资本相一致,已成立公司的公司章程载明的注册资本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实收资本相一致);
(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1份,使用自有房屋的,应当提交房屋产权证;租赁他人房屋的,应当提交房屋产权证和租赁协议)。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有明确委托权限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申请人签章。申请人可以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和上海市“一网通办”平台免费下载授权委托书文本。
劳务派遣单位跨许可区域提出变更许可申请的、逾期提出延续许可申请的或者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提出重新许可申请的,需提交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四、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本行政审批机关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告知承诺书约定的申请材料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人自愿作出承诺,符合法定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的,本行政审批机关当场作出是否准予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本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本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同时,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本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本行政审批机关在检查过程中,对违反承诺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给予警告;对违反承诺且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承诺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的其他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涉及劳务派遣有相应处罚规定的,可以从重处罚。
本行政审批机关发现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行政审批决定的被审批人不具备原审批条件且无法联系的,经公告后依法注销其行政审批证件,并向社会公布。
本行政审批机关发现申请人和劳务派遣单位作出不实承诺的,将记入申请人和劳务派遣单位的信用档案,对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和标准要求;
(四)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五)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