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人员廉政守则》的通知

沪人社监〔2022〕335号
发布时间:2022-11-14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局执法总队:

  现将《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人员廉政守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1月14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人员廉政守则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培育廉洁高效的行政执法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党纪法规,结合上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实际,制订本廉政守则,对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人员提出“五要五不十不准”的要求。

  一、五要

  (一)要遵守党纪法规,持之以恒纠“四风”。

  (二)要坚持依法行政,履职尽责文明执法。

  (三)要执行政务公开,自觉保证权力透明。

  (四)要践行执法为民,高效便捷精准服务。

  (五)要主动接受监督,严格遵循法治底线。

  二、五不

  (一)不违反中央及上级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

  (二)不违反证件、车辆管理规定及财经纪律。

  (三)不利用职权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及徇私枉法。

  (五)不违反规定从事各类营利活动。

  三、十不准

  (一)不准利用行政执法权吃拿卡要。

  (二)不准涉足与执法人员身份不符的场所,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各种活动。

  (三)不准办人情案及关系案,为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或说情保护。

  (四)不准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

  (五)不准在非公务场合使用监察证件及执法标志。

  (六)不准违反单位公车使用规定和单位公款报销规定。

  (七)不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

  (八)不准利用知悉或掌握的企业相关信息谋取利益。

  (九)不准以个人或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十)不准在与工作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团体兼职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违反规定领取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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