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本市基本药物医保支付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人社医(2011)521号
发布时间:2011-06-02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县)卫生局、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求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有关要求,减轻参保人员医药费用负担,现就完善本市基本药物医保支付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基本药物支付比例

   

    本市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688种基本药物,全部按照医保甲类药品的支付办法支付。即本市基本药物目录中原按照10%和20%个人自负的乙类药品,在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时,医保支付比例全部调整为按照甲类药品支付。其他医疗机构使用上述药品仍按照现行医保支付比例规定执行。

   

    二、关于基本药物限定支付范围

   

    上海基本药物目录中,在《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中设定有医保限定支付范围的58种药品,继续按照设定的限定支付范围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于2011年6月15日起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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