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初创期小企业大学生创业项目(试点)工作指引

发布时间:2007-06-20

为鼓励和扶植大学生的科技创业活动,引导大学设立大学生科技创业专项资金,促进大学生科技创业企业加入科技企业孵化辅导抚育体系,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在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内设立大学生创业项目给予引导和支持。为规范创新基金的有效使用和监督管理,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特制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初创期小企业大学生创业项目(试点)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大学生创业项目)。

一、大学生创业项目的支持对象和条件

(一)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大学生创业项目是支持大学生科技创业的初创期企业中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技术水平、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知识产权清晰,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市场前景好的技术创新项目;

2.应是以生产、销售和盈利为目的,产品或服务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3.大学生创业项目需得到大学的支持,包括资金或产品开发方面的技术支持;企业拥有项目技术成果或授权使用证明文件(企业具有申请项目的知识产权或主要知识产权;属于大学的项目应得到学校的授权或转让,合法使用该项目的技术成果且无任何权属纠纷);

4.本年度重点支持范围是《2008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中所列的项目。

(二)创新基金支持的大学生创业项目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大学生是指高等院校在读和毕业未超过二年的大学生、研究生、博士和回国留学生(留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大学生团队是指符合大学生条件的几个人共同创办的企业。创办企业时年龄一般不超过35岁;

2.企业是由大学生独自创办或大学生团队合作创办的科技型小企业,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大学生本人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负责本企业主要的技术研发或经营管理,并承担主要职责;

3.大学生创业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实际到位的货币资金),不超过200万,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18个月(申请2008年小企业创新项目的企业注册时间为2006年12月31日以后);大学生团队或大学生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的股份应大于1/3,其中应有不少于50%的资金投入;

4.大学生本人和企业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记录;

5.企业应在大学生创业项目服务机构内注册经营,且没有承担过创新基金项目的企业;

6.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服务业务,申请支持的项目必须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

7.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8.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9.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10.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11. 对于获得春晖杯、挑战杯、中国科技创业大赛二等奖以上,在大学生创业项目服务机构内注册经营并获得该服务机构支持的企业,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三)不支持的项目: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2.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和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

3.知识产权不清晰或有权属纠纷的项目;

4.已列入国家科技计划并得到国家科技经费支持的、目前尚未验收的项目;

5.实施周期过长或投资规模过大的项目;

6.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7.《指南》中明确当年度不支持的项目。

(四)不支持的企业:

1.外商独资或中方拥有股权未超过50%的中外合资企业(留学生创办的企业除外);

2.上市企业占有50%以上股份的企业。

(五)创新基金支持的方式

创新基金以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立项项目,资助额度为每个项目20-40万元,大学生创业项目服务机构应等额支持,西部地区可以减半。

(六)2008年大学生创业项目的申报按照创新基金《2008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请须知》、《2008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要求执行。

(七)项目的评审、立项、资金拨付、监理和验收均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专家评审工作规范》、《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立项合同签订和管理工作规范》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等基金管理中心文件执行。

二、大学生创业项目服务机构的条件

大学生创业项目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是指从事对初创期小企业大学生创业项目的组织申报、地方评审、推荐及监理、验收服务工作的机构。

服务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留学人员创业园示范建设试点单位等具备科技型中小企业抚育能力的机构(以下简称抚育机构)可以被推荐为服务机构。服务机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抚育机构具有良好的专业技术服务能力,建设了较为完整的、企业共享的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对推动本地区特色技术产业做出了一定贡献;具有较好的抚育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成长的软、硬件条件;对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抚育有系统的方案设计,并有实力组织力量积极落实;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

(二)一般抚育机构内在孵初创期科技型小企业80家以上,其中大学生创业企业数量超过15家;对于国家级创业服务中心序列中的专业技术孵化器,一般要求在孵企业数量超过50家,初创期大学生创业企业超过10家。

(三)有为初创期科技型小企业服务的经验、能力和良好信誉;有相应的人员;熟悉国家的相关科技政策和创新基金的法规与政策;具有良好的帮助企业完成相关注册、认定等工作的软、硬件条件和环境;自愿接受管理中心和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的业务指导,并承担其委托的相关事宜。

三、项目的申请和服务机构的职责

2008年大学生创业项目的申请截止时间为6月15日,企业在创新基金网站“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进行注册和申请,按系统要求填写申请材料。

2008年被认定的每个服务机构最高申请项目数量限额为8项。

服务机构负责机构内符合大学生创业项目申报条件的企业和项目的征集,受项目组织单位委托对项目进行地方评审、申报等工作。协助企业完成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的身份注册及认证工作。其主要内容为:

(一)指导企业下载法律文书、依据系统提示填写注册信息表,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审查企业送交的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企业章程、验资证明的复印件以及法律文书、注册信息表等注册材料是否齐全、真实、可靠;

(三)服务机构对申请注册企业提交的材料及信息审验合格后,在网络工作系统平台上对该企业进行初期激活。

(四)为企业提供创新基金大学生创业项目相关政策、申报流程、企业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具体填报内容的咨询服务。

(五)辅导和帮助企业学习和使用“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包括:充分了解“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中企业角色的相关要求和操作方法,指导科技企业了解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平台,熟悉相关的功能模块、指导企业进行相应的操作;帮助企业了解各项指标含义、计算方法、写作要点,指导企业独立完成项目的申报。

(六)完成申请企业申请项目材料的形式审查和申请认证工作。包括: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要求;报送的相关材料、附件等是否齐全、真实有效;申报材料中的文字、填写格式、有关内容是否清楚并符合有关规定。

(七)服务机构应公正、真实、准确地根据创新基金相关规定,受推荐单位委托对申请创新基金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的项目申报材料(包括从网络打印的申请资料、相关附件及企业注册信息、合同草本)、专家评审意见等经项目组织单位、推荐单位同意后装订成完整一册邮寄到管理中心。推荐单位将辖区内所有推荐的大学生创业项目经国家科学技术部门户网站“一站式”申报。

(八)受项目组织单位委托,协助监理、验收本机构内立项项目。完成项目组织单位、推荐单位和管理中心委托的其它工作。

(九)向管理中心上报大学生创业项目的申报、立项和执行情况总结,以及相关的统计数据。

四、服务机构的管理

(一)服务机构由项目组织单位负责工作指导及日常工作管理,推荐单位负责监督和管理。

(二)服务机构不准有如下行为:

1、在组织项目申报工作中收取项目申请企业任何服务、劳务费用;

2、为企业编写创新基金项目申请材料;

3、在申请创新基金项目工作中指定为企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或与中介机构发生经济利益关系;

4、组织或参加以帮助企业申请创新基金项目为幌子,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各种商业活动。

(三)服务机构应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或许可他人使用所获悉的商业秘密。

(四)管理中心对服务机构在大学生创业项目征集、评审、监管等工作进行考核。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如有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规违纪等行为,将取消其服务机构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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