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评价工作的通知

沪人社职〔2020〕263号
发布时间:2020-07-14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养老护理员的技能培训评价体系,切实提高养老护理员技能素质和服务水平,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48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护理员队伍建设提高养老护理水平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职〔2020〕20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职业技能培训
 
  (一)培训对象范围。年龄未满60周岁、身体健康、在本市民政或卫生健康部门作为行业管理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和医疗护理机构(以下统称“养老护理机构”)中从事养老照护服务的从业人员均可参加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补贴培训。从业人员身份须通过民政部门养老护理员信息管理系统和医保部门长护险护理服务人员信息系统核实,系统未能核实的由区行业主管部门核实,以培训报名时身份状态为准,其中参加补贴培训的对象以申请补贴培训项目时身份状态为准。
 
  (二)培训项目设置。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实施的《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以下简称“国家标准”),本市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设置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
 
  (三)培训实施机构的确定。按规定取得本市养老护理员培训项目办学资质的院校、社会培训机构等,可在本市开展养老护理员相应等级的职业技能培训。其中,承担补贴培训的实施机构应按规定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约取得养老护理员补贴培训资质。
 
  (四)培训报名签约。对需要参加培训的养老护理从业人员,由所在养老护理机构组织到具有办学资质的培训实施机构,报名参加相应等级的职业技能培训。其中,参加补贴培训的应在培训实施前在“上海人社”APP或到区就业促进中心进行身份状态确认,申请补贴培训项目,并提供本人银行账号。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应按规定与学员签订《补贴培训协议》,根据收费项目、标准和《补贴培训协议》约定的收费方式向学员收取培训费,并告知培训对象本市职业技能培训评价的相关规定、补贴条件等,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五)培训组织实施。培训实施机构应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培训,切实做好教学台账的建立、归档和管理,确保培训过程留痕迹、可追溯。同时,根据本市补贴培训网络操作要求,培训实施机构应在本市职业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内做好信息录入和维护工作。
 
  二、关于技能等级认定
 
  本市对养老护理员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实施技能等级认定,由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组织实施。养老护理机构的养老护理从业人员完成职业技能培训后,可申报参加技能等级认定。
 
  (一)评价申报。培训实施机构组织符合本市技能等级认定申报条件的学员,向评价机构申报参加养老护理员技能等级认定。
 
  (二)评价组织实施。评价机构应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结合本市养老护理员队伍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确定评价内容和评价方式,形成评价实施方案,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评价机构综合运用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工作业绩评审、过程考核、竞赛选拔等多种评价方式,对养老护理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
 
  (三)评价结果确认。评价机构对评价合格人员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证书信息将纳入全市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查询系统,同时上传至全国技能证书联网查询系统,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三、关于培训补贴
 
  (一)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对参加养老护理员补贴培训且技能等级认定合格的养老护理从业人员,按规定补贴标准(详见附件)的80%给予培训费补贴。
 
  (二)补贴核拨流程。对申请补贴的培训对象,根据技能等级认定结果,本市职业培训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补贴经费发放名册。经区就业促进中心确认后,自劳动者获证之日起3个月内,将相应补贴经费核拨至本人银行账户。补贴资金从本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或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四、关于质量监管
 
  (一)培训实施机构应按照本市民办培训机构审批管理的相关规定,依法取得办学资质,诚信规范开展教学,按要求配备师资队伍、落实授课计划、规范收退费管理、确保培训质量。
 
  (二)评价机构应按照经备案的评价实施方案,确定评价内容,组建专家队伍,建设评价场地,有序开展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严格把关评价质量。
 
  (三)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培训监管,实行不预先告知的日常督导检查,对查实存在违规行为的培训实施机构和个人,按规定予以处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开展补贴培训专项审计和考核评价质量检查。
 
  (四)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养老护理机构做好培训评价的组织发动工作,并充分利用自身养老护理员信息系统和医保部门信息系统,加强从业人员身份信息审核管理,确保补贴培训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五、其他
 
  (一)劳动者持有养老护理、养老护理(医疗照护)技能水平评价证明的,可按本通知规定申报养老护理员中级工(四级)技能等级认定,不可再享受养老护理员初级工(五级)培训补贴。劳动者持有养老护理员、养老护理员(医疗照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参加同等级及以下技能等级培训项目和技能等级认定的,不可享受培训补贴。
 
  (二)培训实施机构已具备养老护理、养老护理(医疗照护)技能水平评价项目办学资质的,可继续开展养老护理员初级工(五级)项目培训;其他等级的办学资质须按照规定重新申请,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取得。
 
  (三)本市面向社会开展第三方技能等级认定的相关政策出台后,各类劳动者参加培训后可申报技能等级认定,并按规定纳入培训补贴范围。
 
  (四)全市统一的养老护理员信息管理系统上线后,培训对象的从业人员身份信息统一由该系统予以核实。
 
  六、实施日期
 
  (一)本通知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原《关于规范本市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补贴培训实施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职〔2019〕280号)同时废止,原养老护理、养老护理(医疗照护)技能水平评价项目同时停止开班。培训实施机构在2020年7月31日以后开班的(以本市职业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开班日期为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对2020年8月1日以前开班的养老护理、养老护理(医疗照护)培训项目,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原相关规定,继续做好后续培训评价工作。

 

  附件: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补贴标准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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