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援企稳岗政策贯彻落实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人社职〔2020〕367号
发布时间:2020-09-21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各项援企稳岗政策的贯彻落实,让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享受到惠企政策,提升企业的获得感和满意度,现对援企稳岗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条件的新录用劳动者以工代训补贴实行“免申请”发放。市人力资源社会社会保障部门通过系统自动比对,对符合《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落实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实施以工代训补贴的通知》(沪人社规〔2020〕17号)规定的新录用劳动者企业,自动生成以工代训补贴审核表,按规定由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后,市就促中心直接将补贴资金划入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账户。

  二、依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落实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实施以工代训补贴的通知》(沪人社规〔2020〕17号)规定,企业申请以工代训补贴,纳入补贴月份统计人数的新吸纳劳动者或困难企业职工均应处于在该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状态,按本市社会保险缴费个人应缴信息核准,补贴资金划入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账户。

  三、以工代训补贴包括新录用劳动者以工代训补贴和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已享受新录用劳动者以工代训补贴的企业,可按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落实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实施以工代训补贴的通知》(沪人社规〔2020〕17号)规定,再申领一次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补贴。

  四、对于尚未申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且用工人数10人(含)以下的微型用人单位(不含公益性劳动组织、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进行系统比对,对符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领条件的,统一代申请并审核、公示后,直接将补贴资金划入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账户。

  五、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四类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按照《关于给予本市相关企业就业补贴应对疫情影响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沪人社就〔2020〕87号)规定,申请稳就业补贴且在社会保险缓缴期内的,补贴金额可按企业申请时的上月应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人数计算。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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