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征集工作的通知

沪人社职〔2020〕439号
发布时间:2020-11-18

各有关单位:

  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面向社会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评价机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将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由政府认定改为实行社会化认定的部署要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0号)、《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20〕17号)、《关于征集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通告》(人社职司便函〔2020〕12号)等文件精神,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决定公开征集并择优遴选一批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面向社会开展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拟在本市申报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须同时满足以下相关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登记的独立法人机构(含企业、市级行业协会、职业院校等),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其中,原则上企业应开展过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市级行业协会应具有4A或以上评估等级,职业院校等应具有连续6年以上的相关培训评价经历,且相关项目的培训评价规模较大;
  (二)在拟开展评价的职业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在所申报职业(工种)方面有较丰富的考核评价经验,具备相应的基础条件;
  (三)有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专门机构、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团队及相应的场地、设备设施(含视频监控设备);
  (四)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人才评价为营利目的,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
  (五)具有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管控措施,自愿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
  二、申报职业(工种)范围
  拟在本市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其申报职业(工种)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一)在2020年9月30日前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且有相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技能类新职业(工种),或本市急需紧缺的职业(工种),且有相应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三、工作流程
  (一)材料提交。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委托发布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征集公告。申报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根据征集公告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二)受理评估。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受理申报材料,组织专家采取材料核验、专家论证、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评估,遴选确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及其评价职业工种范围。
  (三)备案回执。对通过遴选的评价机构,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出具备案回执(含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备案编号、备案有效期及评价职业工种)。
  (四)信息公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布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目录,公布内容包括评价机构名称、备案期限、评价职业(工种)及等级范围等信息,并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sh.gov.cn)、“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www.osta.org.cn)向社会公开并提供查询服务。
  四、工作要求
  (一)社会培训评价机构要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承担主体责任,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建立工作台账和管理数据库,确保认定工作全程有记录、结果可追溯。建立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不得超范围、授权或委托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二)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社会培训评价工作的技术服务和质量监管。在机构设置、制度完善、场地建设、题库建设、人员培训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持服务。加强质量督导,探索建立评价机构评估机制。采取“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对评价机构及其评价活动进行检查。对群众投诉举报问题及时调查核实处理;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社会培训评价工作的政策制定和宏观管理。建立质量监管体系和退出机制,对违规失信、恶意竞争、管理失序的评价组织移出机构目录。
  五、其他事项
  (一)本市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遴选工作自发文之日起启动,并适时按需向社会公开征集。
  (二)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认定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在本市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须按规定办理属地备案,接受属地监管。具体要求参照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三)经备案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在有效期内,可根据需求申请新增或减少评价项目备案。具体要求参照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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