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评估办法》的通知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
根据《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36号),本市制定了《上海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2月7日
上海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评估办法
为切实做好本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的考核评估工作,规范配置服务行为,提高配置质量,根据《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36号),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承担假牙配置的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除外,以下简称“协议机构”)。
二、评估原则
以协议机构准入条件为基础,以工伤人员满意度为根本,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评估(考核)标准对协议机构进行考核评估。
三、评估内容
主要从协议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日常管理以及服务能力等三个方面内容进行考核评估。具体涉及协议机构执行政策、履行协议、场地规划、设备配置、人员配备、财务管理、质量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管理及提供便捷服务措施等内容。
四、评估方式
考核评估工作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经办机构”)组织,根据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服务项目分类,按照评估(考核)标准对协议机构开展年度考核和期末评估。具体评估可通过邀请专家或委托社会评估机构等方式开展。
(一)年度考核
在服务期内,协议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就执行政策、履行协议、管理服务等方面情况进行自查并形成工作报告,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市社保经办机构。
在协议机构自查的基础上,市社保经办机构组织随机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协议机构及时整改。
(二)期末评估
服务期满前,市社保经办机构应按照评估(考核)标准,采取书面审查与实地勘验相结合、问卷测评与回访约谈相结合等方式,对协议机构进行全面评估。
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和期末评估结果,市社保经办机构对协议机构作出综合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
五、评分标准
年度考核、期末评估满分均为100分。综合评估的总分值为100分,其中年度考核占10%,期末评估占90%。综合评估得分90分(含)以上的,为达标协议机构;得分90分以下的,为不达标协议机构,由市社保经办机构责令整改。
六、监督检查
市社保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协议机构的协议管理,及时掌握协议履行和工作开展情况。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协议管理和考核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
附件:1.假肢配置协议机构评估(考核)标准
2.矫形器配置协议机构评估(考核)标准
3.生活类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评估(考核)标准
4.其他辅助器具(助听器)配置协议机构评估(考核)标准
附件1
假肢配置协议机构评估(考核)标准
项目 |
内容 |
评估指标 |
分值 |
基本条件 (30分) |
执行政策 |
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相关政策 |
2 |
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
3 |
||
严格执行本市假肢矫形器装配机构服务规范 |
3 |
||
按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辅助器具生产配置经营活动 |
2 |
||
场地规划 |
接待检查、产品制作、功能训练等各功能室应独立设置、布局合理 |
4 |
|
建筑设计应体现无障碍、有安全防护设计,符合国家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及消防安全规定 |
3 |
||
各功能室面积达到本市假肢矫形器装配机构服务规范标准 |
3 |
||
设备配置 |
测量取型、修型加工、接受腔成型、机械修整、训练器材等设备设施的配备,符合本市假肢矫形器装配机构服务规范 |
4 |
|
人员配备 |
假肢装配服务人员应与协议机构建立劳动关系 |
3 |
|
具备执业(职业)资格、且从事配置工作5年(含5年)以上2人(含2人) |
3 |
||
日常管理 (30分) |
财务管理 |
制度健全、完善并有效执行 |
3 |
按要求与社保经办机构结算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费用 |
2 |
||
质量管理 |
制度健全、完善并有效执行 |
3 |
|
假肢材料、功能符合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要求 |
2 |
||
假肢零部件来源合法,有国家授权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合格检测报告,标注生产厂家、产品品牌、型号、材料、功能、出品日期、使用期和保修期等事项 |
4 |
||
假肢成品质量符合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有出厂检验合格证 |
4 |
||
配置流程符合本市假肢矫形器装配机构服务规范,妥善保管被更换假肢至服务期满 |
4 |
||
档案管理 |
建立工伤人员假肢配置/更换管理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全过程管理 |
2 |
|
工伤人员配置信息档案记载完整并至少保存至服务期限结束之日起2年 |
3 |
||
信息化 管理 |
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具备信息查询、与社保经办机构结算费用的网络运行的条件 |
3 |
|
服务能力 (40分) |
便捷措施
|
根据行动不便等工伤人员的特殊需要,视实际情况提供上门配置/更换、送货上门等便捷服务措施 |
10 |
能够为工伤人员提供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范围内、服务协议指定的辅助器具 |
5 |
||
设置专线做好政策宣传和解疑,公开服务流程和价目 |
4 |
||
配备专人负责日常配置服务事宜 |
4 |
||
做好假肢的使用指导并提供售后服务 |
4 |
||
建立定期回访制度,及时处理回访中发现的问题 |
4 |
||
协议机构及配置服务人员的服务态度 |
4 |
||
工伤人员满意度 |
5 |
附件2
矫形器配置协议机构评估(考核)标准
项目 |
内容 |
评估指标 |
分值 |
基本条件 (30分) |
执行政策 |
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相关政策 |
2 |
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
3 |
||
严格执行本市假肢矫形器装配机构服务规范 |
3 |
||
按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辅助器具生产配置经营活动 |
2 |
||
场地规划 |
接待检查、产品制作、功能训练等各功能室应独立设置、布局合理 |
4 |
|
建筑设计应体现无障碍、有安全防护设计,符合国家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及消防安全规定 |
3 |
||
各功能室面积达到本市假肢矫形器装配机构服务规范标准 |
3 |
||
设备配置 |
测量取型、修型加工、机械修整、训练器材等设备设施的配备,符合本市假肢矫形器装配机构服务规范 |
4 |
|
人员配备 |
矫形器装配服务人员应与协议机构建立劳动关系 |
3 |
|
具备执业(职业)资格、且从事配置工作5年(含5年)以上2人(含2人) |
3 |
||
日常管理 (30分) |
财务管理 |
制度健全、完善并有效执行 |
3 |
按要求与社保经办机构结算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费用 |
2 |
||
质量管理 |
制度健全、完善并有效执行 |
3 |
|
矫形器材料、功能符合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要求 |
2 |
||
零部件来源合法,有国家授权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合格检测报告,标注生产厂家、产品品牌、型号、材料、功能、出品日期、使用期和保修期等事项 |
4 |
||
矫形器成品质量符合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有出厂检验合格证 |
4 |
||
配置流程符合本市假肢矫形器装配机构服务规范,妥善保管被更换矫形器至服务期满 |
4 |
||
档案管理 |
建立工伤人员矫形器配置/更换管理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全过程管理 |
2 |
|
工伤人员配置信息档案记载完整并至少保存至服务期限结束之日起2年 |
3 |
||
信息化 管理 |
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具备信息查询、与社保经办机构结算费用的网络运行的条件 |
3 |
|
服务能力 (40分) |
便捷措施 |
根据行动不便等工伤人员的特殊需要,视实际情况提供上门配置/更换、送货上门等便捷服务措施 |
10 |
能够为工伤人员提供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范围内、服务协议指定的辅助器具 |
5 |
||
设置专线做好政策宣传和解疑,公开服务流程和价目 |
4 |
||
配备专人负责日常配置服务事宜 |
4 |
||
做好矫形器的使用指导并提供售后服务 |
4 |
||
建立定期回访制度,及时处理回访中发现的问题 |
4 |
||
协议机构及配置服务人员的服务态度 |
4 |
||
工伤人员满意度 |
5 |
附件3
生活类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评估(考核)标准
项目 |
内容 |
评估指标 |
分值 |
基本条件 (30分) |
执行政策 |
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相关政策 |
2 |
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
3 |
||
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服务规范 |
3 |
||
按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辅助器具生产配置经营活动 |
2 |
||
场地规划 |
门店分布合理,基本覆盖全市16个区 |
4 |
|
门店场地面积不得低于80㎡,辅具产品陈列布局合理 |
4 |
||
建筑设计应体现无障碍、有安全防护设计,符合国家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及消防安全规定 |
5 |
||
人员配备 |
服务人员应与协议机构建立劳动关系 |
3 |
|
每一门店应配备服务人员不得少于2人,服务人员应了解产品性能、熟悉安装使用流程等业务 |
4 |
||
日常管理 (30分) |
财务管理 |
制度健全、完善并有效执行 |
3 |
按要求与社保经办机构结算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费用 |
2 |
||
质量管理 |
制度健全、完善并有效执行 |
3 |
|
辅具产品材料、功能符合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要求 |
6 |
||
辅具产品来源合法,质量符合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有国家授权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合格检测报告,标注生产厂家、产品品牌、型号、材料、功能、出品日期、使用期和保修期等事项 |
8 |
||
档案管理 |
建立工伤人员生活类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管理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全过程管理 |
2 |
|
工伤人员配置信息档案记载完整并至少保存至服务期限结束之日起2年 |
3 |
||
信息化 管理 |
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具备信息查询、与社保经办机构结算费用的网络运行的条件 |
3 |
|
服务能力 (40分) |
便捷措施
|
根据行动不便等工伤人员的特殊需要,提供上门配置/更换、送货上门等便捷服务措施 |
10 |
能够为工伤人员提供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范围内、服务协议指定的辅助器具 |
5 |
||
设置专线做好政策宣传和解疑,公开服务流程和价目 |
4 |
||
配备专人负责日常配置服务事宜 |
4 |
||
做好生活类辅助器具的使用指导并提供售后服务 |
4 |
||
建立定期回访制度,及时处理回访中发现的问题 |
4 |
||
协议机构及配置服务人员的服务态度 |
4 |
||
工伤人员满意度 |
5 |
附件4
其他辅助器具(助听器)配置协议机构评估(考核)标准
项目 |
内容 |
评估指标 |
分值 |
基本条件 (30分) |
执行政策 |
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相关政策 |
2 |
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
3 |
||
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服务规范 |
3 |
||
按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辅助器具生产配置经营活动 |
2 |
||
场地规划 |
诊断、测听、耳膜、指导、验配等各功能室应独立设置、布局合理,符合国家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及消防安全规定 |
5 |
|
各功能室面积、噪音达到国家或行业服务规范标准 |
5 |
||
设备配置 |
听觉检查、测听和助听器验配、耳模制作等设备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服务规范 |
4 |
|
人员配备 |
助听器配置服务人员应与协议机构建立劳动关系 |
3 |
|
具备执业(职业)资格、且从事配置工作5年(含5年)以上2人(含2人) |
3 |
||
日常管理 (30分) |
财务管理 |
制度健全、完善并有效执行 |
3 |
按要求与社保经办机构结算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费用 |
2 |
||
质量管理 |
制度健全、完善并有效执行 |
3 |
|
助听器材料、功能符合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要求 |
2 |
||
零部件来源合法,有国家授权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合格检测报告,标注生产厂家、产品品牌、型号、材料、功能、出品日期、使用期和保修期等事项 |
4 |
||
助听器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有出厂检验合格证 |
4 |
||
按服务规范配置,妥善保管被更换助听器至服务期满 |
4 |
||
档案管理 |
建立工伤人员助听器配置/更换管理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全过程管理 |
2 |
|
工伤人员配置信息档案记载完整并至少保存至服务期限结束之日起2年 |
3 |
||
信息化 管理 |
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具备信息查询、与社保经办机构结算费用的网络运行的条件 |
3 |
|
服务能力 (40分) |
便捷措施 |
根据行动不便等工伤人员的特殊需要,提供上门配置/更换、送货上门等便捷服务措施 |
10 |
能够为工伤人员提供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范围内、服务协议指定的辅助器具 |
5 |
||
设置专线做好政策宣传和解疑,公开服务流程和价目 |
4 |
||
配备专人负责日常配置服务事宜 |
4 |
||
做好助听器的使用指导并提供售后服务 |
4 |
||
建立定期回访制度,及时处理回访中发现的问题 |
4 |
||
协议机构及配置服务人员的服务态度 |
4 |
||
工伤人员满意度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