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市推广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设立“证照分离”改革举措的实施意见

沪人社职〔2020〕481号
发布时间:2020-12-25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举措的通知》(沪审改办发〔2020〕19号)精神,进一步提升改革整体效能,扩大改革受益面,现就在全市推广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设立“证照分离”改革举措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依据

  《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上海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举措的通知》(沪审改办发〔2020〕19号)。

  二、实施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和事中事后监管,适用本意见。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达到办学条件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筹建阶段实行“告知承诺制”,正式开业和直接设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本意见所称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专门从事技能类培训项目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除外商投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外)。

  本意见所称的技能类培训项目主要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技能类职业(工种)(第三至第六大类中具有明显技能特征、除行政执法类的项目),以及后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新职业中技能类职业(工种)相关项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培训管理部门也可以结合本区产业经济发展方向和培训实际需求,确定其他技能类培训项目的范围。

  本意见所称的行政审批机关,是指准予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筹设所在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三、设立条件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7〕82号)规定的条件。

  四、办理流程

  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申请人可在完成核名后,根据行政审批机关按统一格式印制的《告知承诺书》的约定,提交申请材料。

  (一)申请

  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二)告知

  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举办者告知以下内容:

  1.办理依据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2.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3.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4.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

  5.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三)承诺

  申请人签署承诺书,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1.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2.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3.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4.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5.愿意承担违反告知承诺的法律责任;

  6.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递交行政审批机关。

  《告知承诺书》经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

  《告知承诺书》一式2份,由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各保存1份。

  申请人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开生效的《告知承诺书》。

  (四)申请材料

  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申请人应当向行政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申办报告;

  2.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

  3.承诺书。

  (五)批准

  行政审批机关对举办者提交的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当场作出决定:同意筹设的,颁发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经批准筹设的,举办者应当自批准筹设之日起3年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3年内未提出正式设立申请的,原筹设批准文件自然废止。在筹设期内,举办者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展招生与培训教学活动。

  五、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后续监管

  行政审批机关在作出准予筹设的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申请人应当按照本行政审批事项应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备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1个月。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撤销筹设批准。

  (二)动态监管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审批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信息纳入“互联网+监管系统”,并依托该系统和“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实行动态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

  有条件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还可通过建立培训机构管理信息系统等手段,对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监管过程中采集到的政务数据、企业自身数据、社会数据、舆情数据等进行数据归集和统计分析,为实施动态监管措施和依法查处提供数据支撑。

  (三)信用监管

  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纳入本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办学质量和诚信等级评定范围,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布。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以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日常监管信息、表彰奖励类信息、不良行为信息、等级评定信息等为基础,建立健全申请人诚信档案,以诚信档案和相关信用信息作为开展监管活动、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依据,并向社会公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信用状况。

  (四)分类监管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依托诚信档案及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结合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实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情况,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实施分类监管。

  对被确定为重点监管对象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增加检查、报送自查材料频次;对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且培训开展情况良好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减少检查、报送自查材料频次。

  六、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2020年12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19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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