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304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办理结果:留作参考
袁家勤等11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将支内回沪退休人员纳入《上海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的代表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引起了社会各方的高度关注,关于支内回沪退休人员参加本市长护险,我局也已重关注到,积极开展研究。
1、对将支内回沪退休人员中的帮困医保参保人员纳入《试点办法》的建议。根据市政府2017年12月30日印发的《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在试点阶段,长护险待遇享受条件暂定为60周岁以上、经评估失能程度达到评估等级二至六级且在评估有效期内的本市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
一方面,长护险作为一项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其待遇享受与缴费筹资相挂钩,试点办法规定长护险从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中调剂资金,体现了基本医保参保人员的筹资缴费机制。互助帮困人员由于未在本市参保缴纳基本医保费用,所以未纳入本市医保医保统筹。其互助帮困资金是属于本市财政性补助资金,不属于医保基金,无法向长护险划转筹资。
但是,根据本市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本市互助帮困人员可按需选择参加居民医保,因此对于确有长期护理需求的互助帮困人员,可通过缴费参加居民医保、从而享受长护险待遇。
另一方面,现阶段国家正在部分省市开展长护险试点,各地长护险还处在试点探索阶段,政策待遇还未相互衔接。待国家全面试点长护险制度后,对参保关系在外省市的互助帮困人员可通过建立异地结算等方式逐步予以解决。
2、对于帮困医保人员筹资标准、费用支付的建议。互助帮困资金属于本市财政性补助资金,不属于医保基金,无法向长护险划转筹资。
对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未覆盖的困难人群和未涵盖的服务项目,市民政局也已相应调整了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并会同市财政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调整本市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通知》(沪民规〔2018〕1号),予以兜底保障。其中,针对“支内回沪”等特殊对象,已充分考虑,将“支内回沪”等具有上海户籍,但不符合长护险参保条件的困难老人,一并纳入补贴对象,并制定了具体的补贴标准和操作办法。
下一步,我局还将继续积极推进长护险试点工作,不断完善长护险政策制度、优化服务体系、完善信息系统。在此基础上,会同相关部门对“支内回沪”人员参加长护险等情况开展研究。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