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123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办理结果:留作参考
陈继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控制灰犀牛式危机 企业心定 就业稳定”的代表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对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权利义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的职责以及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的核查等方面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清缴企业欠费问题,均未设置追诉期。
根据国家有关要求,2018年下半年以来,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未自行组织集中清欠历史欠费,稳妥处理历史欠费问题,确保社保费现有征收政策稳定。但对于个人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根据法律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处理。据此,社保稽核部门履职尽责,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确保征管有序、工作平稳、不自行组织开展历年欠费清查的精神,暂停了对本市企业工资总额的专项审计工作,但对于依个人诉求的,仍按常规流程纳入稽核程序处理。经核查,如参保单位确实存在少、漏缴社保费事实的,要求单位配合整改,以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与此同时,对于恶意、反复举报的个人,干扰行政管理、影响社会稳定的,社保经办机构也积极采取措施进行遏制,以维护参保单位合法权益。
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法定的义务,已成为社会共识。国家和本市将稳就业、保民生摆在突出位置,为缓解企业压力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企业得到扶持的同时,职工合法权益需要企业一同来维护。政府、企业、职工各方均应担起责任,共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和您提出的建议,我局已向部社保中心书面请示,提请其对社会保险费追缴时限问题进行研究。我们也希望您以人大代表之力牵头邀请本市法院、司法局、市府法制办等进行专题研究。希冀集各部门力量共同推动社会保险费追缴时限设置的相关立法工作。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