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854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办理结果:解决采纳
韩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上海市人社局残保金代征的情况反馈及建议”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发〔2020〕9号)第九条“保障金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负责征收。”税务部门于2020年10月15日开展2020年残保金申报缴费工作,于2021年1月1日负责征收2020年以前的残保金历史欠费。由此,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自2021年1月1日起不再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施征收。
在市社保中心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期间,通过向单位制发《缴纳通知书》、电话短信提示、制发《催缴通知书》以及向相关部门移送欠缴单位的形式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时、足额征缴到位。对于欠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社保中心未采取过暂时查封社保账户等相关措施。
根据相关政策与实际操作,单位连续三个月未按时到区县社保中心申报结算,且区县社保中心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等情况,市社保中心对其社保账户进行暂停结算操作。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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