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第270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办理结果:解决采纳
周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合作社缴纳五险一金的代表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您建议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下称“合作社”)成员建立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下称“五险一金”)的办法,同时提高相关缴费补贴、加强政策宣传,您还建议为合作社人才提供便利,吸引农业人才在合作社就业,体现了您对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的关心。
一、关于合作社成员参加“五险一金”
根据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市相关实施办法,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是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其成员既包括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也包括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因此,合作社有别于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中所指的“用人单位”,其成员是分别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
一是合作社成员中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职工,以及通过第三方人事代理到合作社工作的农业科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等,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五险一金”;
二是合作社成员中未在用人单位参保的本市户籍人员,因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无法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参加工伤、生育和失业保险,但可按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自愿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2015年本市推进相关工作时,经广泛征求意见,明确可由合作社按照集体参保方式为其成员中的本市户籍人员办理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手续。同时,为保障个人住房需求,本市允许合作社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单位缴存方式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
目前,国家正在开展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暂未将合作社纳入。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您的建议,建立完善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合作社从业期间以灵活就业方式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
二、关于合作社“五险一金”缴费补贴
本市市、区两级均出台社保缴费补贴政策,支持合作社发展。
市级层面,一是对开办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契合乡村产业特点的创业组织,给予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场地房租补贴、首次创业一次性补贴等政策扶持;二是对合作社中属于本市就业援助政策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当月最低缴费标准50%的社保缴费补贴,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区级层面,除青浦、崇明外,本市其他涉农区均已出台农民参保补贴办法,如浦东对本区农业户籍人员给予1500元/月/人的缴费补贴、对本区非农业户籍人员按照一般不超过单位最低缴费标准的70%进行补贴,金山按照120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缴费补贴,闵行、宝山、嘉定、松江、奉贤等区基本参照社保缴费基数下限给予缴费补贴。
目前,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本市住房公积金无相关补贴政策。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您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和社保监督执法,维护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支持合作社吸引和稳定人才
为适应本市城乡发展一体化,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才、育才、用才、留才的支持,2015年,市人社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农委、市卫计委、市财政局研究并出台办法,一是打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合作联社集体参加职保的渠道,鼓励合作社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二是实施离土农民促进就业专项扶持政策,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和就业岗位补贴,降低个人缴费负担;三是指导各区运用地方教育附加统筹资金支持农业类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合作社吸纳青年农民参加职业见习的给予生活费补贴、带教费补贴等,支持提升人才技能;四是将合作社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职称的主体,为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提供便利,等等。
目前,根据本市居住证及其积分管理办法,申请人应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稳定居住,因此,合作社成员中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职工均可按规定申领居住证并申请积分,在本市灵活就业的外省市户籍人员暂未纳入范围。
您的建议对本市推进涉农经济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具有积极意义,下一步,我们将根据本市实际,结合您的建议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并做好宣传解读、经办服务和监督执法。
感谢您对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