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第473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08-15

办理结果:解决采纳

林丽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新就业形态用工关系,把好用工入口关”的代表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非常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与支持。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您的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您的建议,指出了平台企业用工管理以及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方面的问题,提出了实行备案制度、明确法律关系、建立备用/救助金制度等建设性意见,对于我们进一步规范新就业形态用工关系工作很有启发和帮助。

  新就业形态用工形式对于吸纳就业、调配人力资源、促进市场活跃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新就业形态用工随着经济发展、市场需求变化而逐步发展,其用工形式多样,法律关系相对复杂,且在不断发展变化中。

  就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权益保障,国家人社部等八部门于2021年7月16日制定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市人社局等八部门制定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沪人社规〔2022〕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从四个方面对维护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劳动保障权益提出了要求,共有19项具体内容,包括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夯实用工主体责任、强化职业伤害保障等,同时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工作协同,落实部门监管职责。除《实施意见》外,本市还就一些专门工作出台了相关的政策和文件。

  一、加强用工监管方面

  在用工备案工作方面,2021年9月,市政府发布了《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21〕9号)。同年10月,市人社局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创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规〔2021〕28号),从拓宽灵活就业发展渠道、优化灵活就业创业环境、加大灵活就业保障支持、切实加强组织实施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意见,其中专门提出探索推动建立平台企业用工情况报告制度。从调研情况看,目前推动建立平台企业用工情况报告制度的主要障碍在于平台企业出于信息安全、用工风险等方面考虑,不愿向政府部门开放共享从业人员信息,且许多大平台总部不在上海,在本市的分支机构也缺乏相关权限。下一步,市人社局将进一步研究较为完善合理的制度方案,持续探索建立全覆盖的灵活就业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制度。同时建议国家人社部在全国层面探索出台相关规定,统筹解决平台企业从业人员用工管理问题。

  在网约车平台公司从业人员权益保障方面,2016年颁布的《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本市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签订其他协议的,应当包含营运期间驾驶员的意外伤害保障条款。2021年底,交通运输部等八部门发布了《关于加强交通运输新业态从业人员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根据文件精神,督促各网约车平台企业持续优化派单机制,向驾驶员和乘客等相关方公告计价规则、收入分配规则,并显示平台抽成比例,保障驾驶员知情权和监督权。同时,本市的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网约车分会于2021年底建立,会同行业工会,配合人社、总工会等部门不断推进网约车驾驶员的权益保障工作。下一步,本市将通过《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订,完善网约车驾驶员权益保障条款,逐步推进驾驶员权益保障工作。同时,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对传统货物运输企业用工等问题开展专项执法活动,将积极配合人保、税务等有关部门,加强调研,畅通行业举报渠道,与工会等相关部门建立工作互通互联机制。

  在外卖送餐员权益保障方面,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市场监管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落实网络餐饮平台责任切实维护外卖送餐员权益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切实履行职责,牵头召开相关外卖平台企业行政约谈会,并下发行政指导建议书,督促企业认真按照《意见》要求,切实落实平台主体责任,尤其在保障劳动安全方面,要求平台完善订单分派机制,优化配送路线,合理确定订单饱和度,降低劳动强度。下一步,市市场监管局将加强行政指导,进一步建立健全餐饮外卖送餐员权益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切实维护外卖送餐员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落实用工主体责任方面

  就被派遣劳动者的再派遣,《劳动合同法》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同时规定经营劳务派遣的单位需先获得行政许可,这也防止了用工单位变相成为劳务派遣单位,从而进行再派遣的行为。对于企业通过外包形式用工的,就具体转包次数以及合作关系的长短,主要根据双方约定,通过《合同法》等民商事法律进行规定和调整。

  新就业形态用工有别于传统用工,呈现出灵活、复杂的特点,《指导意见》将双方的法律关系类型分成三类:一是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二是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三是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的。《实施意见》为保护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权益,夯实平台责任,进一步细化、明确了相应的主体责任。《实施意见》规定,平台企业应选择具备相应许可或经营资质的企业进行合作并对其劳动者权益保障情况进行监督。平台企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同时应依法履行用工比例、同工同酬等责任;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平台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平台企业采取外包等其他合作用工方式的,应督促合作企业依法用工并维护劳动者相关权益;平台企业存在未及时有效进行监督、未合理披露实际用人单位情况等过错,导致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以非劳动关系名义用工,但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对属于建立劳动关系用工情形的,上海市社保经办机构将落实好社会保险费缴纳等经办服务工作,确保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得以维护。

  三、完善社会保障方面

  《实施意见》规定,以社会关注度较大、职业伤害风险较高的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行业的平台企业为重点,积极开展本市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平台企业应按规定参加。加强试点期间职业伤害保障运行分析,研究解决试点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完善职业伤害保障的覆盖群体、参保缴费、保障情形、待遇支付等政策规定。鼓励平台企业通过参加职工互助专享保障、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提升平台灵活就业人员和第三人保障水平,形成多样化、多层次的保障体系。规定企业出资建立劳动者权益保障备用/救助金制度不是地方文件的权限范围,上述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和企业参加的各项保险也能发挥劳动者权益保障备用/救助金制度的作用。

  再次感谢您的宝贵建议。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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