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第665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08-15

  办理结果:解决采纳

柏万青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就业公平力度建议”的代表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指出,平等就业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在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导致的就业歧视,严重影响了社会公平,建议为中年求职者、残疾人增加就业机会;完善就业促进相关法律法规;充分保障女性就业权益。这些建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参考价值。

  一、对于“给中年求职者就业机会”的建议。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聘)过程中,对于年龄条件遵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办法。我国《公务员录用规定》中明确报考公务员的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未对招聘人员的年龄进行限制。本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在招聘工作中,要求企业不“唯年龄”、不“唯性别”、不“唯名校”、不“唯学历”,按照岗位需求合理提出招录条件。

  二、对于残疾人就业比例的建议。《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中央组织部也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拟定一定期限内达到招录(聘)残疾人规定的具体计划。近年来,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岗位对残疾人进行专项招录(聘)。下一步,我局将积极会同相关单位,落实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要求,保障好各劳动年龄段内劳动力的就业权益。

  三、对于“完善就业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目前,现行法律法规在促进平等就业方面均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都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今年,《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修订已纳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正式项目,在修订过程中,我局注重将就业公平、消除就业歧视纳入到法规条文中,保障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和公平的就业机会,并酌情考虑对违反就业歧视的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配以罚则。

  四、对于“关注女性就业的社会问题”的建议。我局将在制定公共就业创业政策时,充分考虑女性就业平等问题,通过有效的政策引导和调控,促使用人单位自觉保障女性劳动权益。同时加强女性公平就业的政策宣传,帮助女性转变传统就业观念,调整自身心态,科学规划职业生涯。根据女性就业特点,在女性就业聚集的行业领域,不断开发适合女性的职业培训项目,并纳入每年公布的补贴培训目录,鼓励女性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提升技能水平。对于就业存在困难的女性,实行就业托底和鼓励市场化就业并举,制订出台职业见习、岗位补贴、社保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各类扶持政策,帮助长期失业女青年、女大学生、残疾妇女等重点群体实现就业。对于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女性劳动者,逐步完善动态管理、动态援助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其及时得到就业援助、就业安置和跟踪服务,帮助其实现较为稳定的就业。

  五、对于本轮疫情后,企业招工发生了拒绝招用有过核酸阳性记录求职者的现象,引发社会普遍关注,对此我局高度关注。7月13日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严禁在就业上歧视曾经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的康复者。我局将根据人社部《关于坚决打击对新冠肺炎康复者就业歧视的紧急通知》的有关规定,在政策法规制定中,维护本市公平的就业环境,消除对有核酸阳性记录求职者的就业歧视。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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