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第73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06-27

  办理结果:留作参考

施海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农保账户也能认定军龄的建议”的代表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目前,本市对军人退出现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服现役年限可按《军人保险法》等相关规定,计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或实际缴费年限。同时,根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因此,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时,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可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模式不同,根据国家规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有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无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因此,仅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军龄无法视同为缴费年限。

  感谢您对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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