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65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沪人社建主〔2023〕9号
发布时间:2023-05-12
办理结果:留作参考
陈海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医学人才引进留住的代表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市教委,围绕健康中国和健康上海战略,结合本市医学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实际情况,积极加强医学人才引进和培养。
  一、鼓励用人单位引进优秀医学专业技术人才
  2021年,我局印发《关于跨区域、跨单位流动到本市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办法》(沪人社专〔2021〕213号),对跨区域 、跨单位流动到本市仍从事与原岗位相同或相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其在原区域、原单位取得的职称符合国家基本评价标准且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用人单位依据其工作岗位和实际水平予以确认,并根据岗位需要择优聘任:
  (一)按照国家职称管理相关规定,由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的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取得的职称;
  (二)本市已实施只聘不评的职称系列(专业)和层级;
  (三)本市暂无条件评审,需委托国家相关部门评审的职称系列(专业);
  (四)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且达到国家统一划定的合格分数线而取得的职称;
  (五)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中根据有关规定予以互认的职称;
  (六)军队转业干部调入本市或在本市自主择业的,其在部队取得的职称; 
  (七)国家另有规定的。
  根据国家职称制度改革相关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职称评审权下放到用人单位,实行自主评聘的,其聘任的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跨单位流动到本市时,应按照本市职称评审相关规定和管理权限,向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复核评审,可按照其已取得的最高层级职称进行申报。复核评审的申报材料及程序与常规评审相同。
  根据以上规定,我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鼓励用人单位积极跨区域引进优秀医学专业技术人才,并指导用人单位根据文件规定,对从外省市引进的医学专业技术人才,根据具体情况做好岗位聘任工作。对须本市复核的,指导用人单位与人才做好协商,妥善解决好复核评审前的聘任问题,并及时为人才申请复核评审。
  二、加强医学专业技术人才岗位和职称激励
  2020年,我局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的意见》(沪人社专〔2020〕311号),提高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岗位结构比例, 进一步提升岗位管理的激励作用,促进本市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2022年,我局与市卫生健康委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职称制度改革文件精神,印发《关于深化上海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沪人社专〔2022〕320号),遵循卫生健康行业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以能力业绩为导向,科学评价为核心,健全评价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临床病案、手术视频、护理案例、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报告、论文、卫生标准、技术规范、科普作品、技术专利、科研成果转化等医疗卫生工作的业绩成果均可作为代表作参加评审。用人单位根据职称评审结果合理使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实现职称评审结果与岗位聘用、考核、晋升等衔接,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
  三、加大医学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力度
  2010年起,本市在全国率先实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为提高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临床实践能力,为健康中国和健康上海培养更多合格医生,市教委和市卫生健康委在全国率先探索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衔接改革试点工作。在项目推进过程中,从完善规范化培训模式、健全组织管理体系、完善政策文件体系、建立质量保障体系等多个方面积极开展探索。每年在现有落户政策基础上,对参加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科类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予以加分倾斜。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市教委进一步加大医学专业技术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力度,为推进“健康中国”和“健康上海”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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