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78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沪人社建主〔2023〕10号
发布时间:2023-05-15
办理结果:解决采纳
谢吉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降低创新创业企业用工成本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非常感谢您对创新创业工作长期以来的关心和支持,正如您在建议中提到的,创新创业呈现高质量发展态势,包括创新创业企业在内的中小微企业,已成为创造就业机会和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贡献者,具备增长快、贡献大、活力足等三个特点。但同时,随着这些企业的快速发展,也面临着用工成本在内的一些困难,需要各方提供帮助和扶持。
  近年来,我们始终关注和支持创新创业企业发展,尤其在降低创新创业企业用工成本方面,研究出台了多项政策扶持举措,并且在下一步工作中,将紧密结合企业实际需求,在推动落实落细现有支持措施的同时,针对您提出的意见建议,进一步研究细化完善相关政策举措,切实降低创新创业企业用工成本,助力其健康稳定发展。
  一、围绕减负担、降成本,多措并举帮助创新创业
  上海人社部门坚持把鼓励创新创业作为稳定和扩大就业的重要抓手,为了进一步降低创新创业成本,持续健全完善覆盖创业全过程、企业生命全周期的创新创业支持链。去年以来,结合上一轮创业专项行动计划(2018—2022年)执行到期,我们在深入评估分析的基础上,加强调查研究,紧密结合企业需求,听取各方意见建议,于今年2月初,联合市财政局、市教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扶持政策举措的通知》,为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企业在内的创业组织,提供首次创业一次性补贴、创业场地房租补贴、社会保险补贴、鼓励创业专项补贴等。今年3月,针对创新创业企业等相关企业的稳岗扩岗需求,与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联合推出的稳岗扩岗专项贷款,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优惠利率支持。此外,根据人社部部署,结合上海实际,近期我们联合市发改委等七部门,正着手制定出台《实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工作方案》,拟通过“创业环境优化计”“创业服务护航计划”等若干专项计划,持续优化创业环境,释放创新创业动力。
  此外,本市相关部门、单位也针对性出台政策举措,进一步降低创新创业企业用工成本。市科委出台了“科技创新券”制度,由中小创新创业企业申领和使用,由服务机构收取和申请兑付,按服务金额的50%给予政府财政补贴,每家企业每年使用额度不超过 30 万元,以进一步鼓励推动各类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提升创新创业企业的创新活力。市经济信息化委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了中小企业创新项目,对初创期中小企业研发强度达到10%以上的微利或未盈利的初创型科技企业,对企业加计扣除确认的研发费用金额按照最高10%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并且从2023年开始,项目支持对象由原来的初创期中小企业调整为初创期创新型中小企业,研发奖励比例由10%提升至30%。市财政局通过市级财政出资2亿元,设立了“上海创业担保贷款担保资金”,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组织或创业者个人提供贷款担保,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还能申请利息补贴。
  二、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规范新就业形态发展
  近年来,灵活就业已成为本市新增就业和企业用工的重要渠道。为进一步支持规范灵活就业,本市持续加大灵活就业方式的支持力度,拓宽灵活就业发展渠道,优化灵活就业环境,强化政策服务供给,努力创造更多灵活就业机会。
  特别是历时多年的工作努力,今年3月1日起本市正式施行《上海市就业促进条例》,其中特别单设“灵活就业”的章节(第八章,涉及第六十六条至第七十一条),旨在进一步支持规范灵活就业,为灵活就业保驾护航。我们将以条例出台为契机,进一步加大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就业服务、零工市场建设、社会保险、职业伤害保障等方面支持力度,不断拓宽灵活就业发展渠道、优化灵活就业创业环境,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岗位补贴。我们结合实际将进一步优化灵活就业管理机制,积极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创业工作。
  三、实施阶段性降低费率等政策,积极支持企业纾困发展
  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本市已连续多年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近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了相关工作通知,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我们将按照国家部署,结合本市实际,及时研究出台本市今年的费率政策。
  在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方面,为切实助企纾困,本市于2022年5月和6月先后印发了本市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和本市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全面贯彻落实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政策,缓缴政策实施期限可延长至2022年12月,其中5个特困行业和17个行业所属困难企业的工伤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可延长至2023年3月。为减轻企业补缴费款压力,按照国家规定,本市于2022年11月印发了进一步做好本市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延长了补缴费款期限,已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足月)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费款。
  对于社保缴费基数,国家对上下限作了严格规定,要求各地严格执行,不得随意降低。2022年,考虑到本市受疫情及经济下行的影响前所未有,为减轻企业负担,本市积极争取国家部委支持,经同意本市社保缴费基数下限参照2021年做法实行两年过渡,即按照2020年、2021年平均工资算术平均值的60%确定。
  政策执行过程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强跟踪问效,持续关注政策实施效果,助力企业降低用工成本,积极支持企业纾困发展。
  四、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等工作
  根据人社部要求,本市于2018年制定了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的通知,在2018—2020年期间,对本市生产经营活动合规、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的用人单位给予稳岗补贴,补贴标准为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2020年,根据国家要求,为积极应对疫情对本市就业的影响,本市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力度进一步加大,放宽了中小微企业的申请条件,同时我们还积极推行“不见面审批”,实现全程网办,努力提升稳岗补贴政策在中小微企业中受益面。该项政策实施以来,有力减轻了企业负担,为稳定岗位和全市就业局势提供了重要支撑,受到企业一致好评。2021年起,根据人社部要求,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需满足失业保险基金上年度滚存结余备付期限相关条件,根据相关条件,并经报市政府同意,本市未实施该项政策。
  今年,人社部对于稳岗返还政策的具体实施要求暂未出台,后续我们将根据人社部的要求,结合本市基金结余情况,积极做好稳岗返还政策执行工作。
  此外,对于符合相关政策条件的创新创业企业,均可申请相关社会保险费补贴。比如,本市范围内的小微企业,招用本市户籍、离校两年内首次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规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按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补贴期限按用人单位为高校毕业生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实际月数计算,最长不超过1年。
  五、推动创新创业企业更好更快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您提出的加快审批和发放创新创业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的建议,与近年来本市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政策设计方向是一致的。
  近年来,在认真听取市相关部门、企业、行业组织、基层管理部门等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已对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支持企业职工职业培训的相关政策进行了多轮调整修订,并于2021年修订出台了关于各区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补贴资金申请全程网办,对企业自主培训补贴周期,从原来企业完成培训计划后次年核拨,调整为企业根据培训计划执行进度,就已完成的培训项目按季度提出补贴申请,各区按季度核拨,大大缩短补贴等待期。同时进一步精简企业申请材料,从原来5项减少为3项。此外,明确企业享受职工培训补贴不与其缴纳地方教育附加情况挂钩,企业享受补贴额度不以缴税额为限。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以及创新创业工作的关心,我们将持续做好相关工作,大力支持和帮扶创新创业企业发展。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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