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638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沪人社建主〔2023〕22号
发布时间:2023-05-06

  办理结果:解决采纳

柴闪闪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灵活就业参保制度覆盖来沪务工者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2021年人社部等8部委联合下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要求各地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个别超大型城市难以一步实现的,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放开。根据国家规定,结合上海实际情况,我局会同市医保局、市税务局深入研究,充分听取专家学者和公众意见,于3月31日印发了《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规〔2023〕5号),已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通知》进一步完善了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一是放开户籍限制,允许在沪从事灵活就业年满16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外省市户籍人员、港澳台人员、永居外国人等纳入参保范围,并明确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和家庭农场从事农业劳动的从业人员,可继续以集体参保方式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办法执行。二是明确退休条件、转移接续、计发办法等按国家规定确定。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您的意见建议,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密切关注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参保情况,引导更多符合条件人员参保。同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享受本市公共服务的研究。

  感谢您对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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