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357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5-23
办理结果:留作参考
张华代表:
  改善女性就业环境,提高上海市女性生育支持力度,对本市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的长远意义。您提出的“关于优化社保和税收政策加大本市女性生育支持服务”的代表建议,紧扣群众最为关切的民生问题,对政府部门推动研究加强生育政策,提供多样化的生育支持和服务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等相关部门就您的建议进行了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制定和实施针对性的社保补贴政策的建议
  目前,对于减轻用人单位因女职工生育而产生的成本我们主要采取的是生育保险制度。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发挥社会保险的互助共济作用,将单个用人单位因雇佣女职工而产生的生育相关费用支出在全体用人单位间分担,均衡了用人单位用工成本,减轻了用人单位雇佣女职工的顾虑。对于您提出的“制定针对性的社保补贴政策”的建议,我们认为具有很强的参考意义,是在生育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减轻用人单位成本的一个很好的补充。
  2021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发布后,为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各省市均相应出台了落实方案。江苏省对企业在女职工产假期间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用,按生育二孩、三孩分别给予不同比例的补贴;浙江省对企业女职工产假期间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用统一按50%的标准给予补贴。
  兄弟省市在制定社保补贴政策、降低用工单位成本、提高女性生育支持力度方面给了我们很好的启示,与您提出的建议方向一致。我们认真学习了江苏省、浙江省的相关政策文件,江苏省、浙江省都是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相关文件后,相关委办局落实具体政策。我们将学习兄弟省市的先进经验,结合工作实际开展调研,并向本市人口管理部门积极建言,希望市妇联与我们一起加强呼吁,推动市政府层面发文,建立本市生育假期用工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对企业在女职工产假期间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用进行补贴,我们将积极做好相关政策的落实工作。
  在改善女性就业环境,推进建设生育友好型就业模式方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也正在积极开展探索,前期我们前往广东“妈妈岗”就业新模式首发地广东中山市,通过座谈交流、参观“妈妈岗”典型企业等方式,深入开展实地学习。结合广东经验和本市实际,我们会同市妇联对上海探索推行类似生育友好型就业模式的可行性作了深入分析,下一步,我们将会同市妇联出台相关政策,并设想先选择一批有需求、有条件的行业企业试点推行生育友好型就业模式,形成成熟经验后在全市范围内推广,积极推动“生育友好型”就业模式建设,支持和改善女性就业。
  二、关于调整育龄女性个税缴纳政策的建议
  对于您提出的“一是简便扣除项目。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合并为子女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从子女出生至成年前,其父母均可按定额标准进行扣除。”2018年12月国务院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明确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2022年3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明确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两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在发布时间、实施时间和享受对象等方面存在差异。同时,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享受范围不以年龄为限,是指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阶段,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对于您提出的“二是提高一孩的扣除额度,同时大幅提高二孩、三孩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即:第一个孩子,每月可扣除3000元,二孩及以上的,扣除标准可实行加计扣除。”2023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子女教育和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专项附加扣除,多个子女均可按标准享受。目前并无对一孩、二孩、三孩的差异化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
  对于您提出的“三是肯定女性贡献。对于夫妻双方离异的,除双方已协商确定专项附加扣除分配比例的,其余都默认由女方全额扣除。”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具体扣除方法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
  对于您提出的“四是对于拟制血亲的未成年子女,只要承担抚养义务,其扣除标准与优惠政策与亲生子女相同。”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拟制血亲,如养父母可以按规定享受子女教育和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专项附加扣除。
  由于我国现行税收管理体制中税收政策制定权限在中央,我局将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适时将您的建议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
  三、关于各方协同努力,确保政策落地服务配套到位的建议
  您提出的“引导和鼓励更多灵活就业女性参保,推动失业女性通过失业金缴纳医保(含生育保险)”的建议,我们认为具有重要意义,与我们的实践方向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和《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20〕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2023年3月,本市医保部门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印发《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规〔2023〕5号),自2023年5月1日起,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推进实施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医疗保险,更加便利劳动力流动,引导和鼓励更多灵活就业女性参保。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和《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关于“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保障其生育权益”等规定,本市医保等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含生育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规〔2023〕12号),自2024年1月1日起,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为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缴费费率为12%(其中1%视为生育保险缴费),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统一支付,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或者流产的妇女,可按本市生育保险相关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为失业女性提供更加完善的生育支持。
  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是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积极会同相关部门,一方面持续研究优化生育保险政策,一方面加大服务配套力度,着力减轻生育、养育等负担,促进本市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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