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664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5-11
办理结果:解决采纳
黄关松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经济稳健发展,阶段性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减税降费支持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阶段性降低养老保险费率的建议
  2022年1月1日起,国家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全国统筹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48号),中央统一制定养老保险缴费政策,各地不得自行出台或调整相关政策。国家要求统一缴费比例,参保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16%,个人缴费比例为8%。本市企业养老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已按照国家规定的费率水平执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本市制度性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4个百分点,由原来的20%降至16%,个人缴费比例仍为8%。2024年3月1起,本市按照国家规定,进一步降低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4个百分点,由原来的24%降至20%。
  降低养老保险费率属于国家事权,我们将积极跟进国家政策动向,认真做好贯彻落实,推动实现促进经济发展和更好保障民生的双赢局面。
  二、关于阶段性降低医疗保险费率的建议
  近年来,为减轻企业负担,优化上海营商环境,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经国家同意,本市在确保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多次降低医疗保险费率。2022年9月本市制定并印发《关于调整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的通知》(沪医保规〔2022〕6 号),自2022年10月起制度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0.5个百分点,降为12%。2024年3月本市制定并印发《关于阶段性调整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的通知》(沪医保规〔2024〕1号),从2024年3月至2025年2月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1个百分点,降为11%。
  感谢您对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1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