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088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办理结果:解决采纳
王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促进本市养老护理人才队伍建设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随着本市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也不断增长。在这一背景下,养老护理员成为发展养老服务最重要的人力资源之一,也是推动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您提出要通过放宽政策限制,加大养老护理员培训评价服务供给和政策保障,吸引相关劳动者加入养老护理行业,这与我们近几年正在推进的养老护理员培训评价和补贴政策方向是一致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关于养老护理员补考年龄
您提到“按相关文件规定,护理员报名年龄要求在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以下,同时护理员补考年龄也应在60周岁以内。由于补考年龄限制,导致部分护理员因年满60周岁而无法参加考试”的问题,目前本市对考生正考(即第一次报名考试)年龄未超过60周岁,而补考时年龄超过60周岁的,并未限制其参加补考。根据本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补考相关规定,补考视作正考的延续,即只要考生参加正考时符合申报条件要求,补考时无需重新审核相关申报条件。因此,考生参加养老护理员正考如成绩不合格,可继续申请参加补考,而不受年龄限制。
二、关于养老护理员培训补贴门槛
您提到“非本市户籍报考养老护理初级证必须持有本市居住证或缴纳社保,否则报考费用全部自费,导致外来务工人员不愿意踏入护理行业”的问题,2024年1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了《关于开展2024年上海市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将持有外省市户籍但在本市未缴纳社保、未办理居住证的人员全部纳入本市社会化评价服务范围,帮助外省市劳动者在上海学技能、找工作、稳就业。同时,按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市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评价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职〔2021〕498号)规定,对参加培训评价并考核合格取得证书,且自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实现在本市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和医疗护理机构中的养老照护服务岗位就业(含证书核发前已在岗)的人员,可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请补贴时应当仍在岗)。并且,目前我局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已实现信息共享,对养老护理从业人员身份及在岗就业状态可通过市民政局全口径的养老护理员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核实,按规定核发培训补贴。因此,目前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养老护理培训评价申请培训补贴已与本市人员享受同等政策,无须持有本市居住证或在本市缴纳社保。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大培训评价服务供给,提高培训评价质量,指导各区加大政策落实力度,进一步鼓励各类劳动者参与养老护理员培训评价,从事护理相关行业,提升本市养老护理员队伍服务水平。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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