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184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办理结果:留作参考
卞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给予因病丧劳群体社保补贴和失业登记”的代表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完丧人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补贴范围的建议
您在建议中提到,目前因病丧劳群体主要通过灵活就业参保缴纳医保,但由于不满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无法享受社保费补贴。目前,本市对于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补贴的主要依据是《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沪人社规〔2022〕8号)。该文件的出台初衷是通过对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费补贴,从而鼓励有一定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通过灵活就业的方式实现就业。由于政策的初衷是鼓励就业,因此对于“就业困难人员”的定义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差而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本市户籍人员。
因病丧劳群体由于罹患重大疾病,其本人经相关机构鉴定失去劳动能力后,已退出劳动力市场,且个人无就业意愿,因此无法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完丧人员如果没有收入来源,且由于医疗费支出较大导致生活困难,我们将从社会救助角度给予其帮助。
二、关于将完丧人员纳入失业登记的建议
目前,本市对于失业人员失业登记及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相关规定均严格按照国家要求执行。对于失业登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3号)第一条明确规定:失业登记对象为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第五条明确规定“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注销其失业登记:(三)终止就业要求:入学、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于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不属于失业登记范围,因此无法办理失业登记,其未丧劳前已经办理失业登记的,依据规定,完全丧劳后也应注销其失业登记。
对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由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无法办理失业登记,因此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
对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无法办理失业登记,进而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问题,我们也多次向人社部进行了反映,请求对相关文件做出修订。我们将结合您的建议,进一步向人社部进行呼吁,建议向丧劳人员开放失业登记并给予失业保险待遇。
三、关于设立特殊医疗补助政策的建议
根据国家要求,本市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补充医疗保障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三个层面,已形成“两纵、三横”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梯度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
(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本市已建立了职工医保与居民医保制度,保障范围涵盖门诊、住院等各类医疗服务。因病完全丧劳人员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加医疗保险,并按规定享受不同医疗保障待遇。
(二)补充医疗保障制度。本市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参保居民罹患恶性肿瘤、尿毒症等四类疾病,其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报销后,由大病保险资金再报销60%(困难人员家庭成员报销65%),进一步减轻居民医疗费用负担。
(三)医疗救助制度。本市自2001年起在全国最早探索建立医疗救助制度,形成托底保障的制度性安排。多年来,医疗救助对象不断拓展、覆盖面不断扩大、救助力度不断加强,已基本建成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目前,医疗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人员、特殊救济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等。因病完全丧劳人员,只要符合相应条件,即可享受相关救助。医疗救助方式主要包括资助参保、住院及门急诊医疗费用救助等。在资助参保方面,对低保家庭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在住院救助中,对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低收入对象、低保对象符合规定的自负费用,分别按50%~90%的水平予以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13万元;门急诊救助中,对低收入对象、低保对象符合规定的自负费用,分别按50%和60%的水平予以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2800元。对特困人员、特殊救济对象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急诊和住院自负费用给予全额救助,不设年度救助限额。为了确保因病完全丧劳人员应享尽享,本市民政部门持续推进“政策找人”,通过建立并完善以社区救助顾问为基础的线下找人工作网络和以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平台为基础的线上预警机制,对发现的困难对象,及时宣讲政策、链接资源、提供服务。
未到退休年龄,却因患重大疾病失去劳动能力导致没有收入来源,又需要支付大额医疗费用而陷入生活困难的“特殊群体”确实需要社会各界给予关心关注和支持。今后,本市人社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医保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合作,畅通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信息互通共享渠道,继续加强政策研究,不断完善多层次保障制度体系,探索研究对因重大疾病失去劳动能力的“特殊群体”救助途径方法,切实减轻居民负担。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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