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34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5-04-24
办理结果:解决采纳

陆益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逐步减少竞业禁止 切实提升创新创业活力”的代表建议收悉。您的建议深入剖析了目前竞业限制条款因被滥用而导致产生创新创业堵点、人才流向困境等现实问题,提出了缩小竞业限制适用范围、增加竞业限制使用成本等对策建议。我局高度重视,会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您的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目前,《劳动合同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争议处理机构进行裁判的主要依据。《劳动合同法》与《解释(一)》对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期限、补偿、违约责任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如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等内容。 
  实践中,我局通过个案审查裁决、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对滥用竞业限制的行为进行调整。2024年4月,我局与上海市二中院共同发布一批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个竞业限制案例。该案最终认定,某科技公司对包括苏某在内的同一批入职人员使用事先拟定并反复使用的竞业限制条款,该竞业限制条款依法属于格式条款。约定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标准条款内容属于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减轻自身责任情形,该部分内容应属无效。 
  我局将持续跟踪分析,深入研究此类问题,适时反馈意见建议。同时,积极开展法律宣传,帮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准确理解和把握竞业限制相关规定,引导用人单位规范适用。进一步深入开展裁审衔接,保持仲裁司法实践的一致性,维护经济社会运行秩序。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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