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498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5-04-27
办理结果:解决采纳
韩威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生育成本分担制,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代表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阐述的观点高屋建瓴、切中时弊,这些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现实性和前瞻性。我们在调研中发现,许多用人单位具有很强的社会责任感,愿意招用或留用生育后的女性员工,但由于女职工产假和生育假期间无法工作,用人单位为其继续缴纳社保是一笔不小的开支。您的建议直击现实问题,我们深感认同并积极吸收采纳,将在今年出台实施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社保补贴政策,建立合理的生育成本共担机制,降低单位用人成本。总体的设想是,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产假及生育假期间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可按50%比例申请补贴,从女职工生育当月起补贴6个月。3月初,我们专程赴浙江开展调研学习,也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多次研究,目前该政策已经基本成熟,市领导也已同意,相关文件将于上半年出台实施。
  对于建议中提到的“发挥失业保险基金的稳岗功能”建议,失业保险基金在企业稳岗以及支持女性生育中已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支持企业稳定岗位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2015年起就出台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返还一定比例上年度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促进企业稳定岗位。在支持女性生育上,本市已按照国家规定,出台相关政策,明确自2024年1月1日起,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为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缴费费率为12%(其中1%视为生育保险缴费),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统一支付,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或者流产的妇女,可按本市生育保险相关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为失业女性提供更加完善的生育支持。
  考虑到国家对于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有严格规定,失业保险基金仅可用于《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用途及人社部出台的相关政策,因此对于您提出的对女职工生育后返岗发放生育稳岗补贴,以及对于企业女职工生育需要短期雇佣就业困难人员顶岗发放临时用工补贴的建议,我们会积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予以建议,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下一步制定相关政策时予以考虑。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市财政、发展改革、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抓紧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实施产假社保补贴政策,降低女职工产假期间单位用工成本。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2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