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71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5-04-24
办理结果:解决采纳
张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建议”收悉,我们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修订《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进展情况
  本市始终高度重视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于1990年制定实施了《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一直沿用至今,为切实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上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时代发展,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办法》部分条款也亟待根据时代发展进一步修订完善,为此,本市已积极开展相关调研工作。市妇联等组织联合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开展修订和完善《办法》决策咨询课题研究,深入剖析了《办法》在保护女职工权益方面的成效与不足,提出了包括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强化劳动监察执法、推动企业建立女职工权益保护机制等多项建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开展了《办法》相关政策的研究,全面梳理了国家和本市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法规的基本情况及主要内容,研究整理了兄弟省份近年来在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创新政策及举措,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修订本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意见建议。以上调研成果均具有较强现实意义和参考价值,为修订《办法》奠定了坚实的工作基础,将作为后期组织修订工作的重要立法参考。目前,《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修订工作已纳入上海市人民政府2025年政府规章调研项目。
  二、关于本市近年来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相关举措
  (一)持续促进妇女就业和平等就业
  国家及本市劳动法律法规明确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均禁止就业性别歧视。2023年修订的《上海市就业促进条例》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提高录用标准(国家特殊岗位除外)。为加大就业困难妇女帮扶力度,市总工会开展了“就业困难人员护航行动”,累计帮扶女职工213人次,投入资金42.6万元,开拓行政、财务、电商、家政类等岗位,开展面点师、育婴员、养老护理等技能培训,助力妇女职业发展。
  (二)逐步构建女职工精神健康与人格尊严保护体系
  市妇联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维护女职工劳动权益专项检查工作条目指引》,首次将职场防范性骚扰纳入劳动监察范畴。市总工会实施了“万家用人单位和谐劳动关系指导服务”实事项目,重点围绕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职场性骚扰预防机制建设、投诉受理及处置流程等关键环节,开展定向指导服务;修订《上海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办法》,明确将就业歧视、职场性骚扰等侵权行为明确纳入工会维权服务范围,逐步构筑起维护女职工精神健康与人格尊严的职场防护屏障。
  (三)完善灵活就业与新业态女职工权益保障
  本市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保障派遣女职工同工同酬及劳动安全权益。同时,本市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稳步推进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切实保障了灵活就业与新业态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此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积极落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指引》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规则公示指引》,并配合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协商协调机制建设的地方立法工作,推动完善相关机制。
  (四)积极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
  本市多措并举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2021年修订了《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子女三周岁前父母每年各享5天带薪育儿假;同步推动灵活休假及弹性工作政策,支持家庭与工作平衡。2024年试点“生育友好岗”,鼓励弹性岗位设置,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补贴50%女职工产假社保费用。同时,本市持续优化生育保障制度:2024年扩大失业人员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提高生育医疗费补贴300元;2025年起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通过政策创新与制度完善,兼顾家庭权益与企业成本,系统推进生育支持体系建设。
  (五)不断深化女职工权益救济与监督机制
  本市多维度强化女职工权益救济与监督机制。一是完善监督机制,修订《上海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将职场暴力、性骚扰等纳入工会监督范畴,并同步完善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条款,形成工会监督与合同约束的双重保障。二是强化专项治理,2024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市妇联、市总工会开展“维护女职工劳动权益专项检查”,聚焦性别歧视高发行业,抽查804家企业,涉及女职工共计28723人,督促超八成未建防性骚扰制度的企业整改。三是深化司法协作,工会和检察院建立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协同机制,市妇联和市检察院探索实践畅通公益诉讼维权路径,其中,松江区检察院办理的“督促保护残疾妇女平等就业权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为司法实践提供示范。
  下一步,本市将持续跟踪国家政策动态,收集整理现有举措,吸收采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新建议、新做法,作为适时修订《办法》的重要依据,为女职工营造安全、健康、公平的就业环境。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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