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34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办理结果:解决采纳
李向农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规范竞业限制”的代表建议收悉。你们的建议深入剖析了当前竞业限制制度在法律规定、具体执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建设性的措施意见,对完善我国竞业限制制度、促进劳动力有序流动具有重要价值。我局高度重视,会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竞业限制条款的设置,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但也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并在一定程度上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影响,因此,相关制度设计及其法律适用需要平衡好各方权益。目前,《劳动合同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争议处理机构进行裁判的主要依据。《劳动合同法》与《解释(一)》对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期限、补偿、违约责任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竞业限制的范围、适用的具体人员、因违反竞业限制约定造成的损失等,可能因行业、地域的不同而不同。实践中,我局通过个案审查裁决、发布典型案例、加强裁审衔接等方式,防止用人单位滥用竞业限制条款,引导用人单位依法依规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平衡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025年4月,我局与上海市二中院共同发布新的一批典型案例,其中的竞业限制案例就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离职后履行就业情况报告义务问题进行了论述。裁审机构认为,用人单位不能仅以劳动者未履行报告义务直接认定其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结合劳动者是否存在竞业行为、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同业竞争关系等因素进行实质审查。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关注各方关切,持续就此问题深入研究,不断推进相关举措措施。一是积极开展有关竞业限制的法律宣传,让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知晓相关规定,准确理解和把握竞业限制适用原则,防止因认知模糊而产生的权利受损情形。二是深入开展裁审衔接,及时互通信息,保持仲裁司法实践的一致性。我局与市高院将积极配合,共同探讨研究裁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特别对人工智能等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加以关注;同时,依托现有裁审衔接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数据互通,为今后工作开展提供支持。三是加强对全市仲裁机构处理竞业限制劳动争议的指导,稳妥处理案件,维护经济社会运行秩序,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和营商环境的不断优化。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