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287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5-04-24
办理结果:解决采纳
胡睿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规制竞业限制泛化滥用,提升创新体系整体效能”的代表建议收悉。你们的建议反映了当下社会的关切,提出了严格限制竞业限制适用主体、豁免弱势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全面审查限制范围是否合理等非常具有建设性的对策建议。我局高度重视,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目前,《劳动合同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争议处理机构进行裁判的主要依据。《劳动合同法》与《解释(一)》对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期限、补偿、违约责任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实践中,我局通过个案审查裁决、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对滥用竞业限制的行为进行调整。2024年4月,我局与上海市二中院共同发布一批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个竞业限制案例。该案最终认定,某科技公司对包括苏某在内的同一批入职人员使用事先拟定并反复使用的竞业限制条款,该竞业限制条款依法属于格式条款。约定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标准条款内容属于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减轻自身责任情形,该部分内容应属无效。 
  我局将继续关注各方关切,深入研究此类问题,适时反馈意见建议。同时,积极开展法律宣传,帮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准确理解和把握竞业限制适用原则。深入开展裁审衔接,保持仲裁司法实践的一致性,维护经济社会运行秩序。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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