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5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6-06-02

  办理结果:解决采纳

王愫怡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灵活就业群体参保政策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近年来,面对平台经济快速发展,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队伍增长,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工会等部门,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协同发力,逐步完善相关政策,不断加强和维护各类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医疗、生育、失业、职业伤害等保险权益。您在“关于优化灵活就业群体参保政策的建议”中,对灵活就业群体参保当前面临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从参保范围、费率设定、险种配置、缴费方式等方面,就如何进一步增强灵活就业参保政策的包容性和灵活性提出了建议。

  一、关于实行弹性缴费机制

  目前,在本市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从养老保险来看,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2023年的24%降至目前20%,缴费基数由个人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自主选择。为确保政策统一,国家对养老保险缴费政策作了明确规定,并要求地方严格执行费率政策,不得自行扩大降低缴费比例或提高降低幅度,地方与国家规定不一致的,要予以规范。目前本市参保缴费政策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地方自行下调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尚无上位法政策依据。从医疗保险来看,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条件、缴费规则、医保待遇等规定均与单位就业人员一致。为进一步减轻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缴费负担,2026年本市继续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个百分点的费率,即现行缴费比例为10%(含生育)。

  另外,为加大对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的保障力度,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出台了相关政策。一是完善大龄失业人员参保政策。自2025年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且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人员,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其按本市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部分的所需资金,以减轻大龄失业人员缴费压力。二是继续维持失业保险金期间医保待遇,在本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其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个人不缴费,其间失业人员与参保职工同等享受医疗(生育)保险待遇。三是市总工会相继推出“上海工会灵活就业会员专项基本保障”“上海工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专享保障”等定制保障项目,多方筹措资金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赠送会员保障,保障内容涵盖意外伤害、住院天数补贴、重大疾病等多方面。

  二、关于参保范围和劳动关系认定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现行政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应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其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为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2021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出台了《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家文件要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等八部门制定了本市实施意见,从兼顾行业发展和劳动者权益保障的角度,对法律关系问题做了专门规定。企业和劳动者符合法定主体资格,企业对劳动者进行严格劳动管理,劳动者对企业有较强从属性,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履行劳动用工义务。企业采用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等方式用工的,属于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特殊形式,应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劳动者劳动过程要遵守平台企业确定的算法等规则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协商确定工作报酬、工作时间、职业保护等权利义务内容。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的,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关于参保险种

  为保障各类灵活就业人员老有所养、病有所医,1998年本市出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为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根据国家部署,本市自2022年7月1日起启动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2025年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该制度突破传统工伤保险以劳动关系为前提的限制,通过按单计费、按月缴费的参保方式,实现每单必保、每人必保,有效保障新就业形态人员遭受职业伤害后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因此,随着参保政策的不断完善,现行政策已覆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职业伤害。

  对于您提出的逐步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限制,鉴于国家现行失业保险政策中暂无相关制度安排,《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均是对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和享受失业保险相关待遇作了明确规定,本市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据了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正在对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失业保险的制度性安排开展课题研究,并选取广东省开展试点。后续待国家相关指导意见出台后,本市将按照国家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四、关于断保补缴

  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各类在沪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在本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鉴于国家同时也明确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因此,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按月缴费。

  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是当前社会保障领域一项重要工作,目前国家正在研究支持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职工保险政策,待国家政策出台后,本市将根据国家规定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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