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985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6-06-01

  办理结果:留作参考

邹彩玲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本市劳动者感染传染性疾病期间权益保障指引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严格执行传染性疾病防治政策

  我国明确传染病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对传染病实施分类管理,对于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需要特别严格管理、控制疫情蔓延;对于乙类传染病(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需要严格管理、降低发病率、减少危害;对于丙类传染病(如: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等),需要关注流行趋势、控制暴发和流行。还规定,发生甲类传染病、传染病暴发流行、新发传染病突发原因不明传染病时,因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保留其工作,按照规定支付其在此期间的工资、发放生活费。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方案规范等,医疗机构、疾控机构等发现甲类传染病时,立即对患者、病原携带者、密切接触者等采取对应的隔离治疗、医学观察以及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丙类传染病患者时,将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医务人员会综合患者病情、疾病种类等进行诊治,必要时出具病假单。此外,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流行性感冒等呼吸道传染病,还需做好患者个人防护,避免前往人员密集场所等,也可有效降低疾病传播扩散风险。

  二、加大落实病假管理政策力度

  劳动者感染传染性疾病期间属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的情形之一。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职工疾病需要休假的,应凭医疗机构开具的病情证明单由企业审核批准,企业在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企业享有本单位职工疾病的内部管理自主权,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有关管理办法。因此,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期间,企业应根据本单位管理制度、员工病假时长、连续工龄按照计发比例支付有关病假工资标准,如企业计发办法高于规定的,应执行企业规定,同时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目前国家政策尚未按照疾病种类区分有关医疗期或待遇标准,您提出的“分类工资处理标准”的建议,在当前流感等传染性疾病呈现高发的环境下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但本市探索按疾病种类区分有关待遇暂无上位法支持,我们将进一步会同卫健部门积极向国家建言献策。

  三、鼓励倡导灵活工作安排

  您所提及的“感染期间的工作安排”,如灵活安排居家办公、远程办公,实质是在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前提下,上下班时间和工作地点的灵活化和多样化。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赋予企业较为充分的用工自主权,企业可以在遵守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岗位特点、职工实际需求和意愿,与职工平等协商,依法自主实行各类灵活的工作制度,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进行灵活安排,在一定程度上满足患传染性疾病职工对工作方式、时间等灵活性方面的需求。我们也鼓励和倡导企业与职工协商进行更灵活的工作安排。

  四、全力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国家和本市对传染病患者平等就业以及劳动权益保障方面均有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患者,不得泄露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上海市就业促进条例》中明确,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或者曾患传染病为由拒绝录用,不得以劳动者患传染病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市各级人社部门始终将维护劳动者合法休假权益作为重要职责,坚持部门协同、强化监管执法、快速协同处置,通过扎实强化普法宣传、开展日常维权等措施重点监督落实情况,尤其是坚持“24小时接受举报365天监察无休”品牌建设,持续推进监察“一点举报投诉,全市联网处理”,在方便劳动者就近维权的同时,强化源头管理,避免多头举报、重复监察,全面畅通劳动者相关维权渠道。本市各级工会组织将推动相关保障内容纳入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通过完善劳动关系协商机制来鼓励和引导,通过深化和谐劳动关系来指导和服务,通过强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来督促和保障,筑牢劳动者健康与劳动权益双重防线,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此外,本市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现行有效的应对疫情或传染病的税收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发展。企业可按税法规定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等支出税前扣除。另外,职工个人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可按税法规定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举措:一是积极普及职工病假权益以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用工理念,提高用人单位对感染传染性疾病职工权益保障的重视程度,支持用人单位及时批准有关休假申请;二是鼓励和引导企业建立更安全的工作环境、更科学的内部传染病应急处理机制和更人性化的病假福利制度;三是扎实做好劳动者权益保障相关经费保障,开展劳动关系协调维护、劳动者休息休假等调研和制度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积极推动有关制度完善;四是通过多途径向广大市民宣传有关防控知识,严格落实传染病各项防控措施,进一步维护市民健康,守护城市公共卫生安全;五是考虑到税收政策制定权在中央,税务部门将适时向国家建言献策。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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