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077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6-06-05

  办理结果:留作参考

洪程栋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夯实上海国际航运中心人才建设,在上海浦东试点远洋船员专属社会保险政策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你们建议结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条例》,从浦东新区试点,探索制定与远洋船员职业特点相契合的专属社保缴纳方案,如合理确定在船和在岸期间缴费基数、适度调整参保险种、对部分险种实施弹性优惠费率、允许船员在实际居住地参保等,并由船员结合自身实际自主选择按现有规定或专属方案参保,体现了你们在全球海运供应链市场竞争持续加剧、行业发展步入新形势的背景下,对稳定航运人才队伍、减轻航运企业负担、持续提升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能级,推动航运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关心。收到建议后,我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3月9日、5月27日,浦东新区和我局先后组织召开座谈会,听取市人大代表和航运企业代表对本市船员队伍现状、岗位薪酬特点、社保经办管理等情况的介绍,并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

  一、关于探索制定远洋船员专属社保缴纳方案

  目前,根据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48号)等的规定,职工应在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务派遣人员应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社保待遇的标准与缴费年限、缴费水平等挂钩计算,缴费比例、缴费基数及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的办法由国家统一规定,各地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基数、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本市按国家规定执行。

  船员在本市或外省市用人单位就业参保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及相应公共服务。船员在岸期间工资收入低、社保缴费高且可能居住在非参保地的情况确实存在,部分企业已为此优化工资发放方式,以保障船员在岸期间生活。下一步,我局将结合你们的建议,继续做好本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并结合临港新片区条例,加强对本市航运企业和海员外派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政策指导。

  二、关于多措并举降低航运企业及其职工的缴费负担

  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按此确定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相对较高,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缴费负担相对较重。近年来,本市为减轻单位和个人的缴费负担,在确保参保人员待遇不变和基金平衡的基础上,一是按照国家规定降低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二是根据国家部署实施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三是根据国家规定阶段性降低了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四是结合本市实际阶段性降低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五是由市、区两级对就业困难人员、初创企业等提供一定期限的社保缴费补贴,相关政策实施平稳,效果良好。

  长期来看,进一步降低单位和个人的社保缴费负担,一是要扩大覆盖面、改善抚养比,将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等群体尽可能纳入社会保险范围;二是要提高统筹层次,加强统一规范,健全社保费征管机制,逐步清理由基金承担的地方性待遇项目;三是要加大财政和国有资本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投入,完善社保基金投资运营,增强基金可持续支付能力;四是要统筹发展多层次、多支柱的保障体系。制定上述政策的事权在国家,本市将结合你们的建议,在配合国家开展相关政策研究时积极向相关部委提出。

  感谢你们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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