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加班,“做一休一”的劳动者有加班费吗?

发布时间:2019-02-13

  1月2日,我们微信公众号《问答》栏目发布《实行标准工时制的企业应如何支付加班工资?》后,不少读者来函询问:那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如何计算加班费呢?@鱼还问道:“那么倒班呢?‘做一休一’加班费如何支付?”

  实践中,有的单位实行“做一休一”,职工轮到法定节假日也不能休息。因此,经常会出现即使如元旦、春节等法定假日仍要上班的情况,可是职工从来没拿到过加班工资。单位的理由是: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岗位,没有加班费。这些职工非常疑惑:究竟什么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就因为“做一休一”,在法定节假日上班,就没有加班费吗?

  我国劳动领域主要存在两大类工时制度:一类是标准工时制;另一类是特殊工时制,包括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这两种工时制度在计算加班时间和加班费上有什么异同呢?

  首先,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正常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超出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的标准工作时间为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如果企业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尽管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未超过40小时,但只要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也算加班。

  而综合计算工时制则是按照一定周期如周、月、季、年等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正常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超出部分视为加班。

  怎样判断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是否超出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呢?周工作时间速算方法为:周工作时间=(全周7天×工作周期内实际工作天数×每天工作时间)÷工作周期天数。如“做五休二”的职工,每周工作5天,休息2天,一个工作周期为7天,每天工作8小时,周工作时间=(7×5×8)÷7=40小时。

  如有的劳动者是“做一休一”,每天工作11.25小时,周工作时间=(7×1×11.25)÷2=39.38小时,未超出40小时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如果企业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则劳动者属于正常工作,不算加班。但需注意,法律规定,企业如果要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需要得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批准。

  其次,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工作时间超出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需另外支付150%的工资报酬。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第三,无论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或者不定时工时制,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都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由企业安排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所以说,实行“做一休一”未必没有加班费;所谓“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职工,在元旦、春节等法定假日加班可以不支付加班费”,这种说法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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