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的试用期有哪些问题?大家来找茬!

发布时间:2019-04-03

  2月22日,我们微信公众号发布了“【自测】换岗后再次约定试用期,可以or不可以?”后,收到了不少网友关于试用期方面的留言,“公司与我只签了两年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违规吗?”“试用期间需要缴纳社保吗?”“单位试用期只给我最低工资,合理吗?”等等。

  针对网友的这些疑问,小编特别编了一个小案例,请大家帮帮案例中的职场新人“小明”,看看他在甲公司的试用期有哪些问题,一起来找茬!

  【案例】初入职场的小明被甲公司录取,公司先与他单独签订了一份为期6个月的试用期合同,并约定等小明通过试用期考核后,会与他签订一份2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小明的试用期工资为转正后该岗位工资的一半;试用期间不缴纳社保,待通过试用期考核,成为正式员工后,才会开始为他缴纳社保。

  找茬一: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它并非独立于劳动合同的期限。在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先签订试用期合同,待劳动者试用期合格转正后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这些都是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也就是说,试用期是不能单独设立的。单独设立的试用期合同即为正式劳动合同。所以,甲公司与小明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是错误的。

  延伸小知识——试用期期限勿超法定上限

  试用期的长短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而定的,不能随意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假设案例中小明与甲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期2年,那试用期最多只能为2个月,如果约定6个月的试用期,就明显超过了法定上限,违反了相关规定。

  此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找茬二:试用期工资支付不规范

  试用期间的工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对此,《劳动合同法》对其做了明确界定。该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显然,案例中甲公司以转正后岗位工资的50%支付小明试用期工资是不合法的。

  小编来举个栗子:假设小明转正后的岗位工资为3000元,请计算他的试用期工资至少为多少?

  答:小明转正后岗位月工资为3000元,因而他的试用期工资就不得低于2400元(即3000×80%)。同时,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海为例,从2019年4月1日起,本市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先的2420元调整为2480元,显然2400元低于这一标准,因而根据规定,小明的试用期工资至少应为2480元。

  找茬三:试用期不缴纳社保

  试用期尽管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协商约定的考察期,但《劳动合同法》中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也就是说,试用期间,劳动者实际上已经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给予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单位不为试用期劳动者缴纳社保属于“欠保”违法行为,是不可行的。

  小编的话:

  试用期的本质在于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提供一个“考察期”,是供需双方的磨合期,以便双方决定是否建立长久的劳动关系。我国法律对于试用期期限、工资标准、劳动关系解除等问题均有明确规定。若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将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也提醒职场新人多了解有关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别提醒:小编觉得多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是个不错的选择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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