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搬迁了,劳动者不愿意履行合同,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网友“静一静”近日在“【回声】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赔偿)金该怎么算”一文下留言,提到“工厂因为搬迁到外地,我不愿意继续为其服务,单位如何赔偿?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问题。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来了解一下“工厂搬迁”究竟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一范畴了。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对这个概念或许你有一点懵。先来看一下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
那这个“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以随意用吗?答案是“NO”。现实中经常遇到的争议比较多的是单位要求员工到新址上班,员工不愿意,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经济补偿。这种情况下企业是否应当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关键在于企业搬迁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所谓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对于“企业搬迁”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一般要看企业搬迁距离的远近、企业是否提供交通工具、是否在上下班时间上进行调整、是否给予交通补贴等因素综合考虑。一般分三种情形:
一是,企业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搬迁的,一般认为劳动合同可以履行,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是,由中心城区搬迁到郊区,或是在郊区范围内搬迁,并有明确安置方案,如提供班车、发放交通补贴等,则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在上述两种情形中,企业要求员工至新地点上班,员工拒绝履行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三是,第二种情形下,无交通、住宿方案的,或是企业由本市搬迁到外省市的,一般认为劳动合同不能履行,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有人说为什么搬到外省市就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我们厂的对面就是外省市啊,搬到外省市比搬到本市郊区还要近呢。但是判断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仅要考量上班路途,还要综合劳动者的社保、户籍等诸多因素。
因此,对于网友“静一静”所提到的,工厂搬迁至外地,员工拒绝履行劳动合同,是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与是否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关。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员工不愿意去,那就是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无法达成一致,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支付经济补偿。当然员工愿意去,那就是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员工一定要支付经济补偿,那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