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加班工资怎么算?
10月11日,我们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推文“【解读】不定时工时制的申请条件是什么?一图了解——”收到不少网友留言,其中就有网友@蘑菇放大招提问:“外出加班工资怎么算?”针对这个问题,小编想分为两部分来解答,一是关于外出的时间算不算入加班,二是关于加班工资的计算问题。
首先,针对外出的时间算不算入加班,我们先来明确下加班的概念。加班一般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经与工会或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双休日以及国家法定假期期间进行工作。
在加班的问题上,单纯地以工作时间的多少为认定标准,并不利于调动劳动者的主观能动性,对于企业效益的提高也无益处。所以,我们对加班的确定,往往还需要实际工作内容的支撑。需要考察超过时间部分的行为对工作是否有效,提供的劳动是否符合岗位或行业的劳动特点。以及加班是否经过相应的审批,是否符合劳动合同中的加班约定。还有劳动者有没有得到轮休、补休或其它休息方式。
小编考虑到外出加班的几种情况,比如临时安排抢修,需要赶赴现场;再比如,恰逢11月上海召开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需要外出开会,洽谈业务;还有更普遍的因公去外地出差等等。在这些情况下,虽然在外,途中时间不能完全自由支配,但期间仅是乘坐交通工具,可以进行休息,也没有产生实际工作内容、提供实际劳动的话,并不属于生产经营,也不能产出相应的效益。因此,这些外出加班的情况中,在途的时间一般是排除在加班时间之外的,抵达现场后的工作期间才算入加班时间。
再来,如何计算加班工资呢?我们先要确定一下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具体按以下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2、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3、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工资(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的70%确定。
(注: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本市从2019年4月1日起,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到24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到22元。)
然后,我们来看看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十三条规定: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按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1、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
2、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
3、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
接着,则可以套用以下计算公式:
三倍日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
双倍日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
每小时加班工资=日加班工资÷8
注:21.75天为平均每月计薪天数。
所以,网友@蘑菇放大招,看到这里你明白了吗?在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情况下,一般外出的在途时间是排除在加班时间之外的,实际产生生产经营效益的工作时间则计入加班。在明确了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和支付标准的情况下,按上面的计算公示代入计算,就可以算出自己的加班工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