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混淆了“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
10月11日,我们微信公众号《问答》栏目发布《仲裁审理期限是多久?》后,不少网友留言询问。网友@心态决定未来问道:“公司辞退员工是不是要赔偿工资?”
首先要明确的是,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和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赔偿是两个概念。
小编这就给大家分析分析,详见↓
【概念】 经济补偿金VS赔偿金
1、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我国法律一般称作“经济补偿”。
2、赔偿金:赔偿金有多种,这里的赔偿金是指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的赔偿。
由此可见,区分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最关键的一点是,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当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金的诉求。
其次要明确的是,当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也要看情况而定↓
【支付条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VS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9)由于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由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11)由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12)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而裁减人员;
(13)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14)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15)合同期满后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如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16)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17)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8)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计算标准】经济补偿金VS赔偿金
1、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实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另外,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首先要认定你的劳动合同是合法解除终止还是违法解除终止,如属于合法解除终止,再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确定你有没有经济补偿,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确定经济补偿有多少。如单位违法解除终止,而你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