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换岗后,单位要求再次设定试用期,合法吗?

发布时间:2021-05-17

  近期,小编收到了不少网友的咨询,其中网友小李问到:“我原来在公司做技术员,已经上了三年班了,最近人事告诉我由于我表现出色,公司准备提拔我为技术主管,但是按公司规定,新上任领导岗位的人员必须有三个月的试用期……这算不算二次试用?合法吗?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

  相信很多小伙伴对试用期的设定期限已经有一定的了解: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换岗后,单位能否再次与员工约定试用期呢?劳动合同法针对滥用试用期、试用期过长问题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有且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无论你的工作岗位或工作要求发生何种变化,单位都不能再次给员工设定试用期。

  所以,小李即使升了职,单位也不能借任何理由而再次要求设定试用期。此行为是不合法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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