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结良缘,再婚职工不可“重复享受”婚假待遇?
觅得佳偶,喜结良缘是人生中的一大乐事。近期,小编收到网友留言询问:“我和老公在同一家单位工作,于今年5月领取结婚证,6月份向公司请婚假回老家举办婚礼,但是公司说我老公是初婚可以给婚假,但我是再婚,几年前已经在公司享受过一次婚假待遇了,不能重复享受婚假待遇,只能批准我申请带薪年休假。请问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在这个“好事多磨”的当下,让小编来为你解答一二吧!
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又根据《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增加的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享受婚假同等待遇。增加的婚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劳社部函〔2000〕84号)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丧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据此,再婚的你同样依法享有休婚假10天的法定权利。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依法负有给予休婚假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法律的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不过,你们双方可以根据工作进度和办理婚事的实际情况,共同协商具体的休假日期。
在成家立业的路上,有上海人社的一路相伴。小编在此也由衷祝你新婚快乐、工作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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