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调整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的通知
人发〔2001〕68号
发布时间:2001-07-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各博士后设站单位:
根据当前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商财政部研究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将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日常经费标准,由原定每人每年2万元人民币提高到3万元人民币。鉴于2001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博士后日常经费已按原标准拨付给各设站单位,因此,我部将根据新的标准向其补发差额部分。2001年6月30日以前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予补差。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日常经费标准提高后,各有关部门、省(区、市)人事部门和各博士后设站单位应严格执行新的日常经费标准,切实加强经费管理。
二○○一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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