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公告
沪社险(2023)稽告063000555号
发布时间:2024-02-08
代颖、李静:
我中心对郑郓投诉上海恒城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为其缴纳2002年7月至2005年6月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核查。经查,上海恒城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12月14日注销,你二人为该公司股东。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沪社险(2023)稽告063000555号告知书,告知如下:
1.根据本案现有材料,未发现上海恒城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存在2005年4月至2005年6月期间未按规定为郑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以及本市有关规定,2002年7月至2005年3月期间上海恒城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存在未足额为郑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缴费基数应为:2002年7月至2003年3月为2237.8元;2003年4月至2004年3月为2424.9元;2004年4月至2005年3月为2571.8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4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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