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公告
沪社险(2024)稽意053000548号
发布时间:2025-02-24
大照(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我中心对王红投诉你单位未按规定为其缴纳2016年8月至2017年2月期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稽核意见书,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沪社险(2024)稽意053000548号稽核意见书,处理意见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以及本市有关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稽核意见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至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长宁分中心(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38号)为王红办理申报补缴2016年8月至2017年2月期间社会保险费的手续,其中:2016年8月缴费基数为7264.4元,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缴费基数为8000元,2017年2月缴费基数为5425.3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未申报的,社保经办机构将按规定核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并全额推送税务部门依法征收。
特此公告。
2025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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