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公告
沪社险(2023)稽意173000936号
发布时间:2025-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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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以及本市有关规定,我中心对张媛媛投诉你单位存在未为其缴纳2014年10月至2016年5月和2017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以及未按其实际工资收入缴纳2016年6月至2017年5月和2017年7月至2023年11月的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核查,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稽核意见书,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沪社险(2023)稽意173000936号稽核意见书,处理意见如下:
一、根据本案现有材料,张媛媛要求补缴2015年7月至2016年5月和2017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以及补足2016年6月至2017年5月和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依据不足。
二、你单位存在2019年4月至2023年11月期间未足额缴纳张媛媛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你单位应于收到本《稽核意见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至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松江分中心(地址:上海市松江区荣乐中路248号)为张媛媛办理申报补足2019年4月至2023年11月期间社会保险费的手续,其中:2019年4月至2020年6月的缴费基数为6847元,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的缴费基数为7826.3元,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的缴费基数为8348.5元,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的缴费基数为8356.4元,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的缴费基数为8813.4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未申报的,社保经办机构将按规定核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并全额推送税务部门依法征收。
特此公告。
202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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